公司法与破产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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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 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 学号:20085014103 公司法与破产法论文 学 院 政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年 级 08级 法学二班 姓 名 杨洁

2、 论文题目 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 摘要:公司自产生以来,一直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基本原则。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日趋重要的角色。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如“三鹿奶粉”事件、“万科房地产公司捐赠”事件等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6年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即“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承担社会责任。”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股东利益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和公司法理念认为,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公司只需全力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公司如果能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公司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进入到20世纪以后,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和现代大公司的蓬勃兴起,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导致了人们对前述理念的质疑。从20世纪开始,无数智慧被投入到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中。可以说,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改变了对公司本质的认识,它甚至已经无可逆转地改变了我们对于人类的理解。[1]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对于公司社

4、会责任,国内外学界始终未能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明确定义。学者们只是提出问题,指出解决问题的方向,“描绘寻找上帝之城的蓝图”。尽管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范围、性质并不彻底清晰,但它在公司及经济领域中的作用毋庸置疑。从社会思潮的角度来看,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位主要经过了以下四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公司社会回应(Corporate society Responsiveness)的概念被引入到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视域内。该理论认为,将企业置于社会领域中,以公司的社会责任为理念,以企业创造性的社会决策为过程,其社会决策导致社会行动即社会回应功能的运行,最终达到社会更加有效的理想结果。公司社会责任正是这个序列的

5、开端。20世纪80年代,公司社会表现(Corporate SocietyPerformance)的概念再次丰富了公司社会责任理念。该理论认为,公司社会表现指公司行为的结果,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准则、社会回应过程和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20世纪90年代,相关利益者理论逐渐独立出来并系统化,成为这一时期公司社会责任的主流思潮。相关利益者理论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中“社会”一词的范畴,解决了公司应对谁负责的问题;同时,该理论发展出了衡量公司社会责任的计量方法,即用多重利益相关者的效用加权来表示公司社会责任的执行效果。 在大陆法系,许多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勾画出了公司社会责任

6、的基本面貌。有学者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个人的社会责任相类比,作为个人有权在社会中追求幸福快乐,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其行为仍然必须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要求。同样地,公司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司的营利性行为也必须符合“社会性的负责行为”(Socially Responsible Conduct)这样一个标准。因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营利性的公司,在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和利性意图,以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的期望。[9]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为自己的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

7、益。这种社会利益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从雇员到债权人再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但主要包括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10]还有学者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概括为企业在谋求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11] 总的来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的一定责任,主要是指对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等。 二、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 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是在与传统的崇尚公司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公司经营理念相对抗的过程中慢慢发展

8、起来的,是对公司利润最大化这一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但是,公司的社会责任怎样体现,怎样实现,有没有具体标准或者具体义务?这些问题摆在我们面前。20世纪70年代,日本曾经开展过一场从法学角度探讨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形成了如下三种观点:[12]第一种观点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解释为法律上的一种责任,从社会义务、法的责任意义、法概念、反独占的法理等多角度阐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并不是法律上的责任,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只是尽企业道义上的义务,但这属于公司自律性的责任;第三种观点否认社会责任的概念是一个独立的法概念,而认为只是一种“手段”或“调节机能”。时至今日,应该说,第三种观点的谬误已

9、经不证自明,而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仍有现实意义。笔者认为,虽然道德准则在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中至关重要,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应当是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通过以下方式表现:  第一,以原则性立法确立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原则性立法的主旨虽然带有宣示性作用,但毕竟表明的是法律的态度。公司在追求公司利润与股东收益这个经济目标的同时,也必须同时兼顾其社会使命,公司以及公司的管理人可以为符合社会需求“合法地”为一定行为,从而承担其社会责任。我国新《公司法》第5条亦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虽然就法条本身而言,该项规定表现为一种宣示性条款,但已充分体现我国通过成文法的方式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一

10、种努力。 第二,与时俱进地将日益明确的社会责任具体内容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颁布,强制公司执行,一旦违法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是运用法律强制手段规管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硬约束。当然,公司的社会责任之法律规范,并不意味着只体现在公司法中,而是需要多种法律机制的配合,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贯穿这一公共政策。比如,就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言,有效的法律措施恐怕是管制产品安全,强化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和强制披露产品成分和性能,而不是让消费者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至于环境保护、强制性法律措施比公司监管和自我约束要可靠得多。因此,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对之加以整合,共同解决公司社会责任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途径。 我们不可否认,立

11、法化不等于强制性,但立法化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约束性依然强于一般的道德约束。 三、道德准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 道德准则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之内涵相当重要,道德标准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从公司社会责任兴起的思想制度背景看,公司社会责任实质上就是对公司角色的伦理反思。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经典描述刻画了20世纪以前社会对于公司角色的基本定位。这一经典描述无非是说,公司只要实现了自身利润最大化,社会利益的目标便自然可以实现,公司也就恰当地履行了其之于社会的全部责任。在这一时期,商业道德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仅言尽于此。然而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和影响力的扩大,公司的

12、公共性维度显著增加,公司行为及其效果已经超出了个体行为的范畴而开始辐射社会和利益相关群体,具有了“权力”的色彩和特质。“权力一责任模型”在公司法领域的构建和成熟更新了此期的商业道德,从而对公司社会责任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公司在获得这种社会权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它们必须向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个拥有权力的组织必须对权力拥有者之外的意见承担责任。[16]既然公司以更为强有力的权力行使者的姿态影响了社会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那么它也必须以更为积极的姿态来承担因权力行使而产生的社会责任。只有如此架构,才能为现代公司行为重塑合理性,才是符合现代商业道德原则之伦理规范的合理安排。 其实,公司追求更高的

13、道德准则的动因在于公司作为社会组织体自身。这是因为,公司首先是一种经济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是股东的愿望,也是来自经济体自身的内在追求;但是,公司还是一种社会组织体,这种社会组织体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它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是也不可能是为自己需要而生产,而必须是社会需要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如质量上乘、成本低廉、无毒无害、无任何其它负外部效应等等,而这恰恰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所要实现的理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实现社会责任的目标是一致的。其二,公司作为社会体是区别于自然人的一种社团,因此,围绕着公司形成内外两种关系:就外部关系而言,主要是市场交换行为

14、,规范这一交易的是“市场的伦理”,即商业道德。在市场伦理体系中,“遵守合同”被认为是美德,鼓励诚实的商业行为。但是,市场伦理的终极目标在于追求自己的利益,所以它不可能鼓励自我牺牲的行为。而内部关系强调的是公司作为共同体进行内部管理,它所遵循的是“管理的伦理”。在管理的伦理体系中,最终的目标不是单个个人,而是其所属的组织获得成果。为了使成员自发地做出自我牺牲,就需要有赞赏自我牺牲的伦理规范,让成员把公司看作宁愿牺牲自己也必须维护的某种崇高的价值体现。如果说企业存在的理由就是使金钱利益最大化,职员就不会认为这是牺牲自己也要维护的价值。对职员来说,公司必须是超越金钱利益的存在。因此,公司必须提倡“管

15、理的伦理”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而这需要以股东利益与职工利益的平衡为前提。 四、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的融合中落实 理论上对公司社会责任的阐述,终究是为了在实践中能够执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既离不开法律责任的“硬约束”,也离不开道德准则的“软约束”,在某些领域内,法律责任和道德准则的融合趋势已初见端倪。我们需要有责任感的经济原则,我们必须用法律发展这种原则,并将它植根于我们的商业伦理之中。 首先,完善公司治理是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我们知道,法律责任和道德准则在约束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上面临着共同的困境。一方面,道德准则的内容难以成文化,使其作为约束公司社会责任的手段时具有

16、“软约束”特性,可谓先天不足;另一方面,虽然法律责任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成文化并且“硬约束”,但成文化的立法所无法避免的法律漏洞、挂一漏万以及滞后性的不足,可谓后天缺陷。因此,尽管程度有所不同,法律责任和道德准则在约束公司社会责任时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而规范的模糊性决定了法律责任和道德准则都必须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公司治理者在进行商业决策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考虑利害关系人利益,并应按照道德准则的要求行事。第一,以倡导利润最优化(profit optimization)或满足利润(satisfice optimization)来取代利润最大化作为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目标。在利润最优化的治理目标下,公司

17、治理层不必再以最大化股东利益为公司治理的唯一目的,而应通过增加收入并追求对社会有直接影响的非金钱目标来优化公司利益。第二,应使公司治理层认识到,短期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损害长期生存,认同社会责任可以使得公司被社会所接纳,这是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需的。第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未必就必然损害股东的利益。一方面,在分散化持股的当代社会,股东能从公司的非自利行为中获取更为广泛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治理层能够带领公司按照社会的利益行事,那么就可以避免滥用自由经济,也可以免除政府过度管制的危险,这自然是有利于股东投资利益的。 其次,通过第三方认证方式推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在此值得一提的是SA8000社

18、会道德责任标准,该标准是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的最好融合。2001年,社会责任国际咨询委员会负责起草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该机构从第三方认证的角度出发,设计了社会责任8000标准和认证体系,确定了九个主要内容。诸如企业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童工;企业不得使用和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企业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企业应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企业不得从事或支持对劳工的各种歧视;企业不得从事或支持对劳工的惩诫性措施;企业应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企业应保证达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政策等。随着对SA8000的不断修订和完善,该标准最终将会发展成为一个覆盖道德、社会和环境等范围很广

19、的标准。SA8000不仅大量使用了强制性的法律语言,比如“不得”、“应当”,更为重要的是提供了一致性的审核标准。在公司将SA8000纳入其日常管理规范,并将其行为表现测定结果向有关各方公开之后,才能够确认公司正在实施该标准。当然,SA8000并未规定违反这些标准的法律后果,但其运用第三方认证的方式,使其在保障有关各方的权益和辅助管理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 再次,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落实公司的社会责任。比如,为鼓励公司将其赢利的一部分回馈社会,可以通过签订捐赠合同约束公司对社会捐赠行为的承诺。还有一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提供,亦可通过社会契约方式,由公司去承担。采用合同方式的优势在于,当公司违反

20、合同,即使是单方合同,可以通过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方式“强制”其社会责任的履行。 五、结论 总的来说,公司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为公司社会责任设定了最低标准;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更在于道德准则,道德准则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既离不开法律责任的“硬约束”,也离不开道德准则的“软约束”,其基本联结点在于公司治理层。这是因为,法律责任的硬约束和道德准则的软约束都必须通过对公司行为的规范来实现,而引领公司行为、进行商业决策的主体正是公司治理层。因此,公司治理层能否按照法律规定和商业伦理为决策行为,最终决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能否真正落实。当然,还可辅之以第三方认证方式,“强化”公司治理层积极实施公司的社会责任。如果公司治理层能够引导公司从一个更大的系统中看待问题,就可以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 第 8 页 共 8 页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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