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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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前思考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第53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 充分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 充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 综合全案证据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10 33 强制措施 1 第八章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拘传 拘留 取保候审 逮捕 监视居住 其他 一 强制措施概述 一 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
2、的顺利进行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采用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10 33 强制措施 3 强制措施的特点 1 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包括其他侦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 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3 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诉讼性 4 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 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 5 适用目的具有预防性 6 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随着办案进展情况可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0 33 强制措施 4 司考课堂 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只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B 可以适用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C 可以适用于自
3、诉人D 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 10 33 强制措施 5 二 适用强制措施应考虑的因素 1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2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否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及可能性大小 3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4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10 33 强制措施 6 三 强制措施的立法意义 1 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 2 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妨碍侦查 3 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4 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杀以及发生其他意外事件 5 震慑犯罪 鼓励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4、6 严格规范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 保障人权 10 33 强制措施 7 四 强制措施的性质及与相关的处罚 措施的区别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在于它的诉讼性和保证性 1 强制措施与刑罚 重大差别 1 性质不同 2 适用的目的不同 程序保障or刑罚责任落实 3 适用的对象不同 未决人员or相反 4 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公安司法机关or法院 5 法律依据不同 诉讼法or实体法 6 适用的时间不同 全过程or审判后 10 33 强制措施 8 2 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1 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具制裁性 2 适用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适用于所有违反行政法的人 3 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适用 4 法律依
5、据不同 行政法 5 稳定性不同 行政处罚不能随意变化 10 33 强制措施 9 3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1 性质不同 制裁性与排除性 2 适用对象不同 妨碍诉讼的人 3 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民行 法院 4 适用的阶段不同 审判阶段 5 种类不同 训诫 拘传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6 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折抵刑期与否 10 33 强制措施 10 你是不是更喜欢一目了然的图表 10 33 强制措施 11 10 33 强制措施 12 五 强制措施适用应遵循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当性原则变更性原则 10 33 强制措施 13 二 拘传 一 拘传的概念与特征拘传
6、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10 33 强制措施 14 第64条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拘传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17条对不需要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口头传唤 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 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措施的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
7、 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 拘传犯罪嫌疑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特征 第一 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第二 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第三 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接受讯问 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 讯问完毕后 应当立即将被拘传人放回 10 33 强制措施 15 拘传与传唤不同 概念 传唤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活动 区别 适用的对象不同 强制力不同 10 33 强制措施 16 10 33 强制措施 17 传唤适用对象更广泛 二 拘传的程序 人民法
8、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根据案件情况 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施拘传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第一 经办人申请 呈请拘传报告书 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由公安局长 检察长 院长批准 签发 拘传证 第二 拘传的执行 出示拘传证 拘传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警察执行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可使用警械 10 33 强制措施 18 第三 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拘传次数 由公 检 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 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从被拘传者到案时开始计算 如果需要 可再次拘传 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
9、检院规则规定一般不少于12小时 10 33 强制措施 19 第四 关于拘传的地点 拘传的地点 应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在的市 县以内 第五 公 检 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拘传到案后 应当立即讯问 第118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119条讯问聋 哑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有通晓聋 哑手势的人参加 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10
10、33 强制措施 20 第120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 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 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 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 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 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 保持完整性 10 33 强制措施 21 三 取保候审 一 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刑事诉讼中的
11、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为防止其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 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并出具保证书 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 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0 33 强制措施 22 刑诉法 第65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
12、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0 33 强制措施 23 二 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 第65条 36条 95条1 保证人保证 保证人保证又称人保 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 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 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人保的保证责任由保证人承担 10 33 强制措施 24 2 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保证又称财产保 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 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 不逃避和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 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 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13、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应当明确 保证金数额应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 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险性 经济状况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涉嫌犯罪的数额 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认罪 悔罪表现等确定 10 33 强制措施 25 三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 第56条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 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 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
14、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规定的 已经交纳保证金的 没收保证金 应当没收保证金的 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 并通知决定机关 10 33 强制措施 26 四 取保候审的程序 第一 取保候审的决定和执行 主体决定主体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的 由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 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 以及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 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10 33 强制措施 2
15、7 申请主体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58条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司法实践中 公 检 法三机关实际将此解释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各自采取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理论界有争议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 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10 33 强制措施 29 第二 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1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30条第2款 第3款的规定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 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乡 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 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0 33 强制措施 30 第三 取保候审的解除 撤销及变更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58条的规定 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有 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 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为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 人民法
17、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解除 撤销取保候审的 应当制作解除 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 写明理由及决定事项 10 33 强制措施 31 四 监视居住 一 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 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行看管的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适用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和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相同 10 33 强制措施 32 二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 第57条 1 未
18、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无固定住处的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他人 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0 33 强制措施 33 三 监视居住的程序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 应当向其本人宣布 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 尽管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 监视居住是最严厉的一种 但不能因此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公 检
19、法机关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措施 10 33 强制措施 34 五 拘留 一 拘留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 在紧急情况下 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特点 第一 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手段 第二 内容是限制人身自由 且程度较强 第三 有权采用拘留的机关具有特定性 第四 拘留的适用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 10 33 强制措施 35 二 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 正在实行犯罪的人第二 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 第
20、61条 10 33 强制措施 36 1 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 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 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7天 10 33 强制措施 37 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决定拘留 一 犯罪后企图自杀 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 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10 33 强制措施 38 三 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1 拘留的程序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拘留由公安机关
21、执行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 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 执行拘留时 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 并向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证上签名并且按指印 2 拘留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24小时以内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10 33 强制措施 39 拘留证 10 33 强制措施 40 3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 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 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5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2、 的规定 拘留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立即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10 33 强制措施 41 四 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 拘留的期限根据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累积计算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10 33 强制措施 42 人民检察院批捕与自侦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3、后的7日以内 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不需要逮捕的 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 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 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0 33 强制措施 43 五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检察机关决定拘留时错误适用特别期限 37天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112条有违刑事诉讼法 延长了拘留的最长期限 3 将特殊拘留期限一般化 适用于普通案件中 4 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 10 33 强制措施 44 关于拘留
24、 被发现 有证明 被指证 畏罪行 畏罪 自杀 畏罪 潜逃 毁证伪证加串供 多次流窜与合伙 不讲真话身不明 公安机关来执行 县级以上开证明 通知 讯问各一日 没有问题就放行 三日上报检察院 七天之内作判断 普通最长十四天 三十七日最长限 10 33 强制措施 45 六 逮捕 一 逮捕的概念与适用条件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 A 应当逮捕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 证据要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
25、施的 3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10 33 强制措施 46 第二 罪责要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 社会危险性要件 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互相联系 不可分割 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实行逮捕 B 不能逮捕 依据法律规定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 或者是正在怀孕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 濒临死亡 严重传染病等 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 10 33 强制措施 47 二 逮捕的权
26、限 我国 宪法 第37条规定 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 刑事诉讼法 第59条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由公安机关执行 A 决定权法院 检察院B 批捕权检察院 为什么不给公安机关逮捕决定权C 执行权公安机关 10 33 强制措施 48 三 逮捕的程序 1 逮捕的批准 决定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 连同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 应
27、当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制作 批准逮捕决定书 连同案卷 证据一并移交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进行 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 应当做出逮捕决定 并制作 逮捕决定书 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10 33 强制措施 49 2 逮捕的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 批准逮捕决定书 决定逮捕通知书 或者人民法院的 逮捕决定书 以后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逮捕证 立即派员执行 并且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 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 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者捺指印 拒绝签字或者捺指印的 应当加以
28、注明 遇有被逮捕人抗拒逮捕的 可以使用戒具 必要时 可以使用武器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的时候 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10 33 强制措施 50 10 33 强制措施 52 司法实践中的 乌龙逮捕通知书 10 33 强制措施 53 看出问题了吗 逮捕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公安机关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逮捕人是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公安机关还应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30条的规定 将逮捕情况立即报告该代表所属的乡 民族乡 镇的人
29、民代表大会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在此之后 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10 33 强制措施 54 四 逮捕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产生羁押的法律后果 区别于其他国家的 逮捕前置主义 期间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 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
30、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 犯罪涉及面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0 33 强制措施 55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 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
31、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 身份不明的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有学者指出 在中国长期羁押比超期羁押危害更大 你怎么看 结合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权分析 10 33 强制措施 56 关于逮捕三证三期一徒刑 一批一决一执行 通知 讯问各一日 不妥释放发证明 注 三期 重病 怀孕 哺乳 10 33 强制措施 57 逮捕制度的完善 建立羁押复查制度德国 检察院对羁押3个月的人员进行审查 6个月法官介入进行羁押复查 对逮捕理由 羁押原因 羁押必要 羁押条件是否存在等进行审查 制度
32、设计 将逮捕决定权交法官 规定检察院从逮捕之日起定期对在押人犯的羁押条件与必要进行审查 10 33 强制措施 58 七 其他强制措施 一 留置 人民警察法 第9条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经当场盘问 检查发现有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继续盘问 留置 1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同时还规定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10 33 强制措施 59 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
33、5号公布了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十一条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 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 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对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 身份 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 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 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 逮捕 行政拘留 收容教育 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 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 延长继续盘问时限 处理决定的时间 10 33 强制措施 60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34、一 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 二 超时限继续盘问 三 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 登记手续 四 以继续盘问代替处罚 五 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 收费的手段 六 批准继续盘问后不立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 七 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 10 33 强制措施 61 二 公民的扭送 性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并不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 5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应当是公安司法机关 而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 刑事诉讼法 第63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通缉在案
35、的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公民一旦发现被通缉之人 有权将其扭送至有关机关 3 越狱逃跑的 4 正在被追捕的 10 33 强制措施 62 八 强制措施的变动 一 强制措施的撤销 变更和解除概述 刑事诉讼法 第73条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10 33 强制措施 63 二 强制措施的撤销 变更和解除的具体规定 1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74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 审查
36、起诉 一审 二审期限内办结 需要继续查证 审理的 只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的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 对于已经逮捕的被告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 患有严重疾病的 2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 3 正在怀孕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 33 强制措施 64 3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1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
37、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3 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 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4 人民法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 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改为逮捕 1 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 违反 刑事诉讼法 第56条 第57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规定 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 应当逮捕但因为其患有严重疾病 或者是正在怀孕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 疾病痊愈或者哺育期已满的 10 33 强制措施 65 三 强制措施的撤销 变更和解除程序 申请主体 对于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 下列人员依法有权提出解除的要求 1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2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3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程序 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而要求解除的 依法应向原批准 决定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原批准 决定的机关经过审查 对于查明采取强制措施确实超过法定期限的 有义务尽快纠正 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10 33 强制措施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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