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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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d...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标准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标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2、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公布的招标投标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 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 基本原那么;第二至四章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那么,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那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几章构成了本法的实体内容;第六章为附那么,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
3、那么 总则共计七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 基本原那么,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 第一条 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 基本目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发经济和社会开展“九五〞方案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在“九五〞末期初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
4、配置。而招标这种择优竞争的采购方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它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展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订约方这一系列程序,真正帝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那么。纵观世界各国,但凡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大多都有比较悠久的招标历史和比较完善的招标法律制度。因此,招标投标立法的的 基本目的,是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从上述 基本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有以下四点: 第一,标准招标投标活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得到了长足开展,推行的领域不断拓宽,发挥的作用也日趋明显。但是,当前
5、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躲避招标;招标投标程序不标准,做法不统一,漏洞较多,不少工程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吃回扣、人民币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多;行政监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在一定程序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因此,依法标准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有较大的篇幅(三章,41条)规定了招标投标程序,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性规那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提高经济效益。招标的最大
6、特点是通过集中采购,让众多的投标人进展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政府及公共部门的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公民的税款和捐赠,提高采购效率、节省开支是纳税人和捐赠人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因此,这些国家普遍在政府及公共采购领域推行招标投标,招标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种采购制度。我国从80年代初开场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推行,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工程建设和进口机电设备为例,据不完全统计,通过招标,工程建设的节资率达1%—3%,工期缩短10%;进
7、口机电设备的的节资率达15%,节汇率10%。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依法推行招投标制度,对于保障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中别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即规定某些类型的工程必须通过招标进展,否那么工程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见第3条,以下还将详细论述)。 第三,保证工程质量。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有效地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也使工程、设备等采购工程的质量得到了保证。在某种意义上说,招标投标制度执行得若何,是工程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的关键。从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看,大多是因为招投标制执行
8、差,搞内幕交易,违规操作,使无资质或者资质不够的施工队伍承包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下降,事故不断发生。因此,通过推行招标投标,选择真正的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使工程的质量得以保证,是制定?招标投标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招标投标法?第3条特别指出,大型根基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必须进展招标。这些工程的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对外形象。正因为如此,?招标投标法?中才特别强调要对这几类工程进展招标,并从保证工程质量的角度出发,规定
9、了严格的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立法目的从前三个目的引伸而来。无论是标准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高经济效益,或保证工程质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在招标投标活动得以标准,经济效益得以标准,经济效益得以提高,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条件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因此,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招标投标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对躲避招标、串通投标、转让中标工程等各种非法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并通过行政
10、监视部门依法实施监视(第7条)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第65条),来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展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方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明确规定法律的调整范围,即法律所调整和标准的社会关系,是立法的 基本 原那么之一。每一部法律因调整标准的社会关系不同,也就有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 ?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 对这一规定,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但是,有几点需要
11、特别注意:一是这里的“境内〞从领土范围上说包括香港、澳门,但是由于我国对香港、澳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第18条、?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第18条之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 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招标投标法?不在实施之列。二是?招标投标法?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展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国家机关(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进展的各类招标活动,不适用于国内企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标。国内企业到境外投标,要适用所在地国的法律。三是?招标投标法?作为标准招标投标活动的 基本法
12、,在招标立法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部门性和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不得与其相抵触。 第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招标投标,即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工程,指各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的服务。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另外,本法第七条对行政监视做出规定,因此,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
13、。总之,?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的活动,也包括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视、标准。 第三,?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从本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展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不仅包括本法列出必须进展招标的活动。而且包括必须招标以外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但凡在中国境内进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管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工程的性质若何,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从主体上说,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的招标;从工程资金来源上说,包括利用
14、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或政策性贷款,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的消费性资金进展的招标;从采购对象上说,包括工程(建造、改建、撤除、修缮或翻新以及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货物(设备、材料、产品、电力等),服务(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维修、保险等)的招标采购,且不管采风金额或投资额的大小。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进展的招投标活动,都必须遵循一套标准的程序,即?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但是,从本法的规定看,有许多条 针对强制招标而言的,不适用于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换言之,强制招标的程序要求比自愿招标更为严格,自愿招标的选择余地更为灵活。 第三条
1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展以下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展招标: (一)大型根基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 (二)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前款所列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展招标的其他工程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及其范围。这是本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表达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
16、定某些类型的采购工程,但凡到达一定数额的,必须通过招标进展,否那么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从各国的情况看,由于政府及公共部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纳税人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因此,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公共投资领域普遍推行招标投标制,要求政府投资工程、私人投资的根基设施工程必须实行竞争性招标,否那么得不到财政资金的支持或审批部门的批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资金,主要依靠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和各兴旺成员国捐款。因此,但凡使用其贷款资金乾地的工程都必须招标,以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工程的公开进展,是这些国际组织对成员国提出的一项 基本要求。世行
17、、亚行还分别制定了专门的采购指南和采购准那么,将这一要求用法律形式固化下来,成为受款方的一 项法定义务。基于同样的道理,但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工程,也必须招标。我国是以公有制为根基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资金,必须发挥最正确经济效益。通过立法,把使用国有资金进展的建设工程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是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 在?招标投标法?中,强制招标的范围着眼于“工程建设工程〞,而且是工程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勘察,指为查明工程工程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土层土质、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地质现象而进展的测量、
18、测绘、测试、观察、地质调查、勘探、试验、鉴定、研究和综合 评价工程。工程设计,指在正式施工之前进展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历的工程中所进展技术设计。工程施工,指按照设计的规格和要求建筑建筑物的活动。工程监理,指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建设活动进展咨询、参谋、监视,并将业主与第三方为实施工程建设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行过程,交予其负责管理。法律之所以将工程工程作为强制招标的重点,是因为当前工程的建设领域发生的问题较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招标投标推行不力,程序不标准,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腐败行为。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
19、监理单位的选择采取指定方式的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设备、材料采购中只有局部进展了招标,其余均由业主或承包商直接采购;施工环节虽然大局部采取了招投标的形式,但许多未严格按“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进展。因此,实行标准化的招标投标制度,是十分迫切的,从1998年开场,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根基设施建设,以此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在这种形势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更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将工程建设工程纳入必须进展招标的范围,是大势之所趋。基于资金来源和工程性质方面的考虑,本法将强制招标的工程界定为以下几项: 第一,大型根基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20、的工程。 这是针对工程性质作出的规定。通常来说,所谓根基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 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根基设施和社会性根基设施。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根基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得、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根基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金额大、建设周期长, 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用事业工程、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比照重。从工程性质上说,根基设
21、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进展招标,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即使是私投资于这些领域,也不例外。 第二,全部或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 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及虽缺乏50%,但国有资金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或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是指一切使用国
22、有资金(不管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展的建设工程。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展的建设工程。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归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第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如前所述,这类在工程必须招标,是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使用国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展的工程主要有世界银
23、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开展基金等四类, 基本上用于根基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工程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类工程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工程需要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由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 第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工程。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设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展调整。因此,
24、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工程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 【释义】本条从第三条规定中衍生而来,目的是保障强制招标制度的执行,同时也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据。 本条规定,对于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或任何其他方式躲避招标。所谓化整为零,即把到达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工程切割为几个小工程,每个小工程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以此来到达逃避招标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并在本国
25、法律或国协议中明确地做出了规定。如在适用于欧盟15国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缔约机构不得为逃避执行指令〞而分割采购合同,因此,当一项合同被分成假设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到达了“指令〞规定的限额。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也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适用“协议〞而分割合同。 除将工程化整为零以躲避招标外,还有其他方式,如成心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 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假设干次,即满足了采购需求,也到达了躲避招标的目的。诸如此类的方法还很多,实际生活中还会不断产生新的方式方法,法律无法一一列举,故用“其他任
26、何方式〞一词来表述。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什么方式,只要目的在于躲避强制招标制度,都是法律所制止的。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 基本原那么之一—“三公〞原那么和诚信原那么。 招标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开展而开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 基本原那么。各国立法及国际惯例普遍确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那么。例如,?世界银行贷款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中规定:“本指南的原那么是充分竞争,程序公开,时机均等,公平一律地对待所有投标人,并根据事先公布的标准将合同授予
27、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在立法宗旨中写道:“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展竞争,规定给予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促使采购过程老实、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所谓“公开〞原那么,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通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公平〞原那么,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时机、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岐视任何一方。“公正〞原那么,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鉴于“三
28、公〞原那么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招标投标法?始终以其为主线,在总则及各章的各个条款中予以具体表达。 所谓老实信用原那么,也称诚信原那么,是民事活动的 基本原那么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 价有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这条原那么的含义是,招标投标当事人应以老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那么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时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彼此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在当事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那么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
29、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这一原那么出发,?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不得躲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转包合同等诸多义务,要求当事人遵守,并规定了相应的罚那么(第五章)。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 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另一项 基本原那么——不得进展部门或地方保护,不得非法干预。 第一,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要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通
30、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好的环节中去。招标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充分竞争,使生产要素得以在不同部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从而满足招标人获得质优价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求。因此,一个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限制、垄断或干预,是招标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前提条件。基于这一考虑,本条第一句特别规定: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须要指出。这条要求针对的是“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也就是?招标投标法?第3条所列的强制招标工程,不适用于其他招标工程。 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
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这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进展限制的主要形式。从我国近些年的招标情况看,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有些地方的工程建设,从指挥长到设计院、监理所、施工队 基本上都是自家人,“一条龙〞作业,外地企业不能参与竞争。有些省市还发文,只有本省内的施工企业才有资格参加投标。这种部门垄断、地方保护、画地为牢、近亲繁殖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成为一些重大恶性工程质量事故的灾难性根源。但是,须要强调一点,这里制止的是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排除由于一些特别情况(如招标工程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受自然区域和地理环境限制等),使得招标工程只适于由于本区或本
32、系统企业承担。 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除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外,有些单位或个人还以其他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如:向工程业主或招标委员会打招呼,或者暗示推荐本地企业;为使自己下属单位能承揽工程,采取一对一定向议标方式;在资质审查上网开一面,暗中保护本地企业;人为地将标段划分得很小,使外地大型企业无法竞标;随意改变中标结果或指定中标单位,让不够资格的企业中标;招标后又重新划出标段指定分包给本地和本系统企业;强制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或为招标单位指定代理机构;虽不限制外地或外系统的企业参加投标,但强制其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或
33、在评标时给予本地企业以相当幅度的优惠,以使其中标;等等。类似的情形还有许多,无法一一列举。因此,本条作了原那么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须要指出的是,此处制止的是“非法干预〞,不包括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展监视。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承受依法实施的监视。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实施监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视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视的规定。 第一,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承受依法实施的监视。本法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主要针对关系社会公共
34、利益、公众安全的根基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利用国有资金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进展的工程等。由于这些工程关系国计民生,政府必须对其进展必要的监控,招标投标活动便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强制招标制度的建设,使当事人在招标与不招标之间没有意思自治的权利,也就是说,赋予了当事人一项强制性的义务,必须主动、自觉承受监视。这就使?招标投标法?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第二,行政监视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具体监视内容包括: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那些工程是否时行了招标;是否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了有利于竞争的招标方式;在
35、已招标的工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规那么,是否表达了公平、公平、公和老实信用原那么;等等。同时,行政监视部门可根据监视检查的结果或当事人的投诉(第65条),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须要指出的是,这里监视必须“依法实施〞,不能成为变相的行政干预;处分也必须“依法进展〞,不能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招标投标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部门违法实施的监视,或者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并可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爱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救济。 第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视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由于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有的专业性较强,涉及
36、不少部门,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统一进展监视,只能根据不同工程的不同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监视。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划分国务院各部门职责的权力属于国务院。另外,由于各个部门的管理权限划分会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而有所调整,在法中规定各个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基于以上考虑,本条最后一款中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视及腾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本章是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个环节——招标的程序性规定。 招标采购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招标采购至少应具备以下要素:(1)程序标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37、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那么。这些程序和规那么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2)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展评审和比较,从中选出中标人。因此,是否编制招标、投标文件,是区别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征之一。(3)公开性。招标投标的 基本原那么是“公开、公平、公正〞,将采购行为置于透明的环境中。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均表达了这一原那么:招标人首先要在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中详
38、细说明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技术规格,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展谈判。这样,招标投标活动被完全置于社会的公开监视之下,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4)一次成交。在一般的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往往要经过屡次谈判后才能成交。招标那么不同。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到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展谈判。也就是说,投标人只能一次报价,不能招标人讨价还价,并以此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根基。以上四要素, 基本反映了招标采购的本质,也是判断一项采购活动是否属
39、招标采购的标准和依据。 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环节。招标作为启始步骤,其程序标准与否,直接关系到以后各个环节能否顺利进展,对于整个招投标过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章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招标人的定义,招标工程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地位、成立条件及资格认定,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发布,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或修改等。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工程,进展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释义】本条对“招标人〞这个概念进展了解释,即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工程,进展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0、民法通那么?第17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这一条件有二重含义,一是其设立必须合法,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根据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
41、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2)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企业法人)或经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根基,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于其成员 的人格之人格的标志,也是其商誉的载体,应包括所在地、责任形式、
42、经营范围等内容,以便于交易相对人联系和识别。法人组织机构的健全是其开展正常活动的必要条件,应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察机关等,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够产生并得到正确执行。为确立一个活动中收地同各方面进展联系,开展业务活动,法人必须拥有自己的场所,包括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以及分支机构所在地。(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债务的担保手段。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
43、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第二,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工程、进展招标。所谓“提出招标工程〞,即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工程,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工程的资金来源等。“进展招标〞,指提出招标方案,拟定或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等。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仍被视为招标人“进展招标〞。 第九条 招标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手续的,应领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
44、应当有进展招标工程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释义】本条规定了在招标程序开场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和应满足的有关条件。主要有两项:一是履行审批手续,二是落实资金来源。 第一,按照国家规定需履行审批手续的招标工程,应领先履行审批手续。从本法第三条规定看,强制招标的范围包括大型根基设施、公用事业工程,全部或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法律、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根据现行的投融资管理体制,这些工程大多需要经过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有关部门的审批。只有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而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
45、已经落实,才能进展招标。对开工条件有要求的,还必须履行开工手续。此外,对于那些不属于强制招标工程的范围,但需要政府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工程,或者国家限制开展的工程,或者台港澳和外商投资的工程,也要按有关进展审批。这些工程也需经履行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才能进展招标。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招标工程都需要审批,只有那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才应领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否那么不得招标。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或部门在未履行报批手续或报批后尚未获准的情况下,即开场出售标书;或者先施工后招标。这是违反程序的作法,一旦工程未被批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民法通那么?
46、“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场起就不有法律的约束力〞的规定,投标企业和中标企业的利益 基本得不到保障。因此,企业在参加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的工程投标时,须特别注意招标工程是否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招标人应当有进展招标工程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由于一些工程的建设周期比较长,中标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在实际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合同正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资金无法到位,工程单位无法给付施工企业或供货企业以价款,甚至要求企业先行垫款,致使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工程也成为“胡子工程〞。有的工程单位利用“买方市场〞条件一自身的优势地位,在 基本没有建设资金或建设
47、资金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发布招标公告要求,要投标企业带资投标,损害了投标企业的利益,也造成了许多纠纷。为了杜绝这种现象,依法保护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展招标工程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便投标企业了解和掌握,作为是否投标的决策依据。所谓“具有进展招标工程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进展某一单项建设工程、货物或服务采购所需的资金已经到位,或者尽管资金没有到位,但来不源已经落实,如银行已承诺贷款。如比,某一建设工程用于设计的资金已经落实,即可进展设计招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
48、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的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招标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历和有关供应商、承包商资料,如企业信誉、设备性能、技术力量、以往业绩等情况,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一般应邀请5-10家为宜,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49、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工程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资标者的数量。(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时机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表达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正确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
50、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承包商漏牛。(4)公开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的程序和标准公开进展,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时机也就多一些。(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指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复杂,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响,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由此可见,两种招标方式各有千秋,从不同的角度比较,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实际中,各国或国际组织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有的未给出倾
51、向性的意见,而是把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招标人,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的特点,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或邀请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即可,例如:“欧盟采购指令〞规定,如果采购金额到达法定招标限额,采购单位有权在公开和邀请招标中自由选择。实际上,邀请招标在欧盟各国运用得非常广。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也对这两种方式孰优孰劣采取了未置可否的态度。但是“世行采购指南〞却把国际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作为最能充分实现资金的经济和效率要求的方式,要求借款国以此作为最 基本的采购方式。只有在国竞争性招标不是最经济和有效的情况下,才可采用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确定的
52、国家重点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展邀请招标。 【释义】本条实质上规定的是重点工程必须进展公开招标。 第一,国家重点工程和地方重点工程应当进展公开招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从国家大中型 基本建设工程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工程,由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重点建设工程,指从地方确定的大中型 基本建设工程中确定的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开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此可以看出,重点建设工程至少应具备两标准:一是
53、在投资规模上到达国家规定的大型或中型标准;二是在实际作用上对国民经济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开展有重大影响。这类工程大多属于根基设施、根基产业和支柱产业工程,或是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工程。为保证对重点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为公开招标在透明度和竞争性上更具优势,更能表达招投标制度的目的和宗旨。1996年发布施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工程法人依法公开进展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招标投标法?进一步确认了这项制度 第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工程,经批准可进展邀请招标。在
54、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由于工程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等原因,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选用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另一种招标方式——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公开性、竞争性都远远不及公开招标,容易产生违规操作和内幕交将交易,如果不进展严格的监管,会给重点工程建设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考虑到国家重点工程和地方重点工程分别由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工程确定部门行使对邀请招标的监视权比较适宜。因此,本条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
55、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展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肯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委托代理招标和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规定。 第一,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我国是从80年代初开场进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是初主要是利用
56、世界银行贷款进展的工程招标。由于一些工程单位对招标投标知之甚少,缺乏专门人才和技能,一批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产生了。1984年成立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后改为中技国招标公司)是我国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随着招标投标事业的不断开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程招标、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国内成套设备招标等行业都成立了专职的招标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全国共有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数百家。这些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专门的人才和丰富的经历,对于那些初次接触招标、招标工程不多或自身力量缺乏的工程单位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为充分发挥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促进其安康快
57、速开展,本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须要强调的是,“自行选择〞是指招标人在代理机构的选择问题上有绝对的自主权,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为此,本款最后一句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近些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那么的不断完善,以及招标在节约资金、保证质量方面作用的日益显现,一些日常大宗物资采购任务多的大型企业集团组建了自己的招标机构和队伍,通过招标采购企业
58、日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等,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可以说,目前我国招投标事业中呈现的是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并存的格局。从这一现实情况出发,?招标投标法?对企业自主招标也给予了肯定,并以企业自主招标的条件进展了限定。即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能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里指出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是有组织评标的能力。这两项条件不能满足,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让那些对招标程序不熟悉、自身也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工程单位组织招标,会影响招标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进而影响到招标质量和工
59、程的顺利实施。另外,也可防止工程单位借自行招标之机,行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强制招标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情况,本款特点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即?招标投标法?第3条所列的强制招标工程。为确保这类招标工程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严把招标人自行的如标这道关口。因此,本条第3条款要求,“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备案。〞这条规定的含义是,在
60、强制招标工程中,如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必须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备案。行政监视部门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进展审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条件。
61、随着招标投标工作在我国的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很快,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发挥的作用也日渐明显。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标准和约束,在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中存在性质不明确、地位不清楚的问题。有的既充当管理者角色,又充当经营角色。即有的系统下设了招投标办公室,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一方面行使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代替业主从事具体招投标事务。性质上的五花八门,法律地位的模糊不清,直接影响到招标代理行为的统一化、标准化,也使各类代理机构无法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违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的原那么。为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正确理解这一规
62、定,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招标代理机构须依法设立。依法设立,是任何社会组织成立的形式要件。由于社会组织的性质、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其成立的程序亦有区别,但都必须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含义是:机构的设立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核和登记程序人理有关成立手续。 第二,招标代理机构须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这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实质要件。招标机构的主要业务包括: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评标,协调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关系,监视合同的履行,对招标人进展购后服务等。这些业务有的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招标代
63、理,有的是与招标代理相关的其他服务。但凡提供了上述服务的组织,并经依法设立,均可成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自己提供服务量的大小,向招标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三,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这是对招标代理机构性质的界定。中介组织,是那些本身不从事生产经和商品流通活动,而为专门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拍卖行等。市场经济的开展,离不开市场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企业联系的纽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兴旺的市场中介组织又是市场成熟和市场经济兴旺的重要表现。中介组织主要有四大作用
64、: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沟通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公正交易进展公证,监视市场交易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不仅要承受招标人和投标的监视,还要承受政府和社会的监视,以及执业资质考核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招标人与投标之间联系的桥梁,是政府管理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的纽带。因此,招标代理机构是典型意义上的社会中介组织。 上述几项规定,既可以说明对招标代理机构给出的定义,也可以说是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用条件。除此之外,招标代理机构还须具备一些特定的条件,这就是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营
65、业场所和相应资金;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能力;专家库等三项条件。 第一,具有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这是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也是招标代理机构成立的外部条件。营业场所,是提供代理服务的固定地点。相应资金,是开展代理业务所必要的资金。对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公司法?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第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本条从第12条第2款中衍生而来,是否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既是衡量招标人能否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标准,也是招标
66、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从整个招标投标程序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中所遵循的根基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局部。一般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进展或进展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到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组织评标,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展评审和比较,从中确定中标人。能否顺利地组织评标,直接影响到招标的效果,也是表达招标公正性的重要保证。因此,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是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 基本的业务能力。 第三,具有符合第37条第3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法,并对能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的条件进展了限定(第3款):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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