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若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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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d... 一、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若何算 二、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基本 养老保险 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 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

2、、实际缴费、累计缴费、建帐前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未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  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企业缴费。 实际缴费年限: 实行个人缴费后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 个人帐户建设后的缴费年限: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或进入单位开场缴费之月以后的时间 若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 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的时间也不一样: 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参

3、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除另有文件规定的单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参 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97年12月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省外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原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 实施行业、系统统筹的单位职工按行业、系统时间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  退伍、转业的复转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全民合同制职工(指80年代时按方案招收的)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无视同缴费年限 由转制单位调出的员工视同缴费年限若何认定? 原来为事业单位后来政策调整为企业的局部单位其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其实 际

4、缴费时间按相关时间规定认定: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局属、省属在陕科研机构 (26家)自2000年1月起缴费;  中央所属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8家)、科研单位(4家)自2001年10月起缴费;  长期离职人员若何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过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职工离开单位后的时间如果是在实施社会保险前的,期间 不能算做视同缴费年限,而实施之后又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缺乏15年的,那么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所以,离职时间较长又无社保关系的职工,应及时建设及接续社会保险。 辞职、被辞退、开除人员的缴费年限若何计算 曾经在国有、集体企业工

5、作的员工辞职、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离开原工作 单位并且按规定个人不必缴纳社保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但是曾经被开除或者判刑的人员按现行规定服刑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认可,因此建设社 保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在原单位的实际参保后的缴费年限可以保存,与以后的再次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二、若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相对实际缴费年限而言的,是指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这个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一起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当然,并不是过去离开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此前的工作年

6、限都可以计入视同缴费年限,要想计入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该职工必须参加了养老保险;其二,必须是原国有或是县级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三,原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若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规定, 目前已明确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国有或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之前的工 作时间里,1998年5月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的时间为养老保险视同 缴费年限; 2、国有或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在按国家规定暂未实行养老保 险制度的连续工作时

7、间,也为视同缴费年限; 3、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和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来认定缴费年限,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4、退伍转业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可视同为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退役后因组织原因而造成的待分配时间也为视同缴费年限,因个人原因而连续工 作的时间那么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文革〞期间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6、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作的职工,将工作时间折算为连续工龄,可视同 发布日期 编辑 编辑 河北省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6〕4

8、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冀机关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0日 全文内容 编辑 编辑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

9、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那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四、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的参保人员(即“新人〞), 基本养老金由根基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0、组成。即: 基本养老金=根基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根基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存两位小数。下同)×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Xn-1/Cn-2+……+ X2015/C2014+ X2014/C2013)/N实缴。其中: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

11、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见附表)。 五、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根基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根基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一)根基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

12、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经测算确定后,另行通知。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与新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计算方法一样。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方法与“新人〞方法一样。 (三)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1.3 % 六、对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方法待遇标准与老方法待遇标准比照计算。 新方法待遇标准低于老方法待遇标准的,差额局部予以

13、补齐;新方法待遇标准高于老方法待遇标准的,超出局部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局部的10%,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局部的20%,依此类推,到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局部的100%。2024年10月1日以后不再实行新老方法待遇标准比照计算,只按新方法计算 基本养老金。 (一)新方法待遇计算标准= 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其中, 基本养老金=根基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与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一样)

14、。 (二)老方法待遇计算标准=其中,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 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退休时职务(技术职称)发生变化的,以上三项参照职务升降后同等条件(职务、技术职称等)对应的2014年9月的标准确定。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方法计发比例; :由国家统一公布的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其中:n∈[2015,N],且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

15、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七、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即“老人〞),退休待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工程和标准发给。 统筹工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标准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另行通知。 八、对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未足额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补足欠缴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和滞纳金、职业年金本金和投资收益后,将补缴的缴费基数计入欠缴年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足额缴纳且不补缴 基本养老保

16、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在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只按老方法待遇标准计算。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年份,不参与老方法待遇标准计算,且参考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G)不进展调整。 九、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本规定计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十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

17、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二、符合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冲减。调整 基本养老金时,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 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按月扣减。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十三、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的工龄。 2014年9月30日前曾参

18、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原为企业的中小学、公检法、医院等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曾参加原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试点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应参加原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而未参保

19、以及参保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补缴应保未保或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未补缴的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人员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问题,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时的个人缴费本金和利息按规定执行。 十四、2014年9月30日前在青海、xx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以上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等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形的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 基本养老金标准,按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30日 基本工资标准×原规定的提高比例×192计算退休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

20、014年10月1日以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人员,由授予机关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如遇国家和省奖励标准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十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参照离休人员方法发放 基本养老金(退休费)。 十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退休;其他参保人员由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退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待遇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退休待遇。因病或非因

21、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保障待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按规定程序批准、核准。 十七、到达退休年龄时,不属于本方法规定范围的参保人员,不适用本方法。 十八、本方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1] 内务部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其他国家机构及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1962-12-30 关键字: 【阅读全文】 陕西省民政厅: 〔62〕民人字第398号函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

22、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凡逮捕以后或者开除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虽然免予刑事处分,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的 这一段时间不计入工龄〞。这项规定所指的是免予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既然他们免予刑事处分,说明他们的情节较轻,所以只是在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期间不计入工龄,在这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这个规定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 退休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第八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

23、计算工作年限〞的精神是一致的。 关于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退职、退休时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我们已转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完)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1998-12-11 关键字: 【阅读全文】 云南省人事厅: ?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

24、104号文件规定进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 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 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

25、参照执行。 (完) 若何理解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和劳方法1995104号文件的不同表述 匿名|浏览 5712 次 我有更好的答案 1条答复 劳办发104号文<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与劳办发1994年376号文表述一致.376号文是讲被除名职工除名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104号文第3条是指改制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并没有说除名前的工龄归零不合并计算. 劳办发104号文是劳动部给广州市劳动局的复函,是具象的政府行政行为,其具有单一性和局限性,用此文件冒充替代抽象行政行为,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不具标准性文件,硬套在改制前后所有纷繁复杂被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上,犯了逻辑错误.该明显缺乏严谨性和合理性的行政行为,导致法制政府的公平正义原那么丧失,侵蚀了社会主义分配原那么的根基,制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扼杀了人们对权力的尊重,消弱了人们对国家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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