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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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6-03-22 作者:刘璇 刘锋  1. 对什么是“私募股权融资”?与“股权众筹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何区别? 股权众筹融资: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从事相关业务需要获得牌照。 私募股权融资:根据《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但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通过互联网进行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的,应当按照《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对

2、其场外证券业务进行备案。 根据《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第2条,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由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尚未正式实施,因此我国目前并未对“私募股权融资”进行法律界定。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股权融资可以理解为,融资者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3、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此外,根据该办法第7条、第8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报送相关基本信息。 业务类别 项目 融资额度 投资人单笔投资额度 投资人数量 投资人门槛 监管手段 股权众筹融资 有最高额度限制 有最高额度限制 公开发行 大于200人 无 需申请 牌照 私募股权融资 无 对合格投资者不设限制 非公开发行 小于200人 合格投资者制度(制定中) 平台备案 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 无 单笔一百万起

4、 非公开发行 小于200人 合格投资者制度 登记制+备案制 2. 私募基金中的合格投资者是指什么?如何认证?人数如何确定? 我国目前对私募股权融资的合格投资者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同都有最高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以下为对私募基金的具体规定: (1)合格投资者 相关法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13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

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 相关法律:《公司法》第24条、第79条;《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61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13条。 对人数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投资者数量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一般是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并且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

6、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人数的穿透核查: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不进行穿透的情形: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 我国法律对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有何规定?从事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是否存在法律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对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和私募

7、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的监管尚处于空白,亦没有法律对平台进行规范。因此,现在市场中的融资平台多是自行进行风险管理。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虽然该办法尚未正式实施,但是其中对平台准入和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可以对现阶段平台的规范运营形成一定的引导。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7条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

8、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我国法律对私募股权融资的融资者、投资者有何规定? 据前文所述,我国无法律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规定,但是根据《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融资者应当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不得欺诈发行;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

9、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投资者应当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5. 私募股权融资平台通过网络进行投资者宣传活动是否存在法律问题?如目前很多私募股权融资平台通过微信路演、网上展示等方式发布项目商业计划书

10、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因此,私募股权融资平台通过网络进行投资者宣传活动,通过微信路演、网上展示等方式发布项目商业计划书等,都必须是对特定对象进行。目前而言,虽然现在许多网站或平台,都会对投资人设有一定门槛,对投资人资格、

11、投资金额等有具体要求,提示并要求投资者对其投资能力进行确认,但是这些都是企业自发的做法,容易触碰法律的红线,一旦出现资金问题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6. 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能否设立、发行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的专业化经营原则,私募基金在登记备案时应当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9条的规定,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不得为自身或关联方

12、融资。此外,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二者主体的经营范围和名称存在一定的冲突,若为同一主体存在实质上的不可操作性。 因此,虽然现有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平台设立或发行基金,但是平台设立和发行基金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并且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7. 部分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包括担保情况,固定收益区间等,是否存在问题? 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亦不得承诺固定收益,否则易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现行法律是指未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货币、实物、还本付息。 8. 除了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为项目方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13、是否越过私募股权融资平台的红线?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虽然尚未实施,但对平台的业务开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根据其第9条的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综上,现在段对于私募股权融资或私募基金及其平台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在缺少监管的情况,许多企业都在进行不同的尝试,此过程中存在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其中尤其需要注意避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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