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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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
2、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2年第一版) 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的 设立登记。(以下企业类型供选择,将所选择企业类型的序号填在横线上) 序号 企业类型 需填写的页 1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1
3、、2、3、5、7、8、9、10、11、12、15、16、17 2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 1、2、3、5、7、8、9、10、11、12、15、16、17 3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1、2、5、7、8、9、10、11、12、15、16、17 4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法人独资) 1、2、5、7、8、9、10、11、12、15、16、17 5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1、2、5、7、8、9、10、11、12、15、16、17 6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 1、2、5、7、8、9、10、11、12、15、16、17 7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
4、外国投资者合资) 1、2、5、7、8、9、10、11、12、15、16、17 8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1、2、3、5、7、8、9、10、11、12、15、16、17 9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1、2、3、5、7、8、9、10、11、12、15、16、17 10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1、2、5、7、8、9、10、11、12、15、16、17 11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1、2、5、7、8、9、10、11、12、15、16、17 12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1、2、5、7、8、9、10、11、12、15
5、、16、17 13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1、2、5、7、8、9、10、11、12、15、16、17 14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1、2、3、5、7、8、9、10、11、12、15、16、17 15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1、2、3、5、7、8、9、10、11、12、15、16、17 16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未上市) 1、2、5、7、8、9、10、11、12、15、16、17 17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 1、2、5、7、8、9、10、11、12、15、16、17 18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
6、市) 1、2、5、7、8、9、10、11、12、15、16、17 19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 1、2、5、7、8、9、10、11、12、15、16、17 20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1、2、3、5、7、8、9、10、11、12、15、16、17 21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1、2、3、5、7、8、9、10、11、12、15、16、17 22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未上市) 1、2、5、7、8、9、10、11、12、15、16、17 23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上市) 1、2、5、7、8、9、1
7、0、11、12、15、16、17 24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 1、2、3、5、7、8、9、10、11、12、15、16、17 25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合资) 1、2、5、7、8、9、10、11、12、15、16、17 26 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1、2、3、5、7、8、9、10、11、12、15、16、17 27 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合资) 1、2、5、7、8、9、10、11、12、15、16、17 28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1、2、7、8、11、12、15、16、17 29 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1、2、
8、7、8、11、12、15、16、17 3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3、5、7、8、11、12、15、16、17 3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1、2、5、7、8、11、12、15、16、17 签字 注: 年 月 日 注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由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签字。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1)企业名称 (2)住 所 (营业场所) 北京市 区(县)
9、 (门牌号) (3)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负责人)姓名 (4)企业类型 (5)币种 (6)投资总额 万元 (7)注册资本 (出资数额) 万元 (8)实收资本 (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万元 其中外方 万元 其中外方 万元 (9)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10)营业期限 (合伙期限) (11)副本数 份 (12)隶属企业名称 注:1.“住所(营业场所)”:填写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
10、。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2.“法定代表人”指中外合资企业拟任职的董事长、中外合作企业拟任职的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外商独资及外商合资企业拟任职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负责人”指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拟任职的主要负责人员。 3.“投资总额”指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之初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4.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填(12)项。 5.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5)、(6)、(7)、(8)项。 · 3 · 中方投资者(合伙人)名录 投资者(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住 所 证照类型 及 号
11、码 法定代表人 认缴出资情况 备注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时间 (年、月) 合计 注:填写说明见下页 1、“住所”栏只需填写投资者所在地省、市(县)名。 2、“证照类型及号码”栏,投
12、资者为企业的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投资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填写证明文件的名称及文号;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3、“出资方式”应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或“其他财产”的表述方式填写(外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同一投资人(合伙人)若以多种方式出资,应按每种出资方式对应的出资数额分行填写。其中,以“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方式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选择填写“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等具体知识产权出资方式;住所(经营场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若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在具体的出资方式后注明实施“股权激励”的具
13、体形式:“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 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认股人。 5、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外方投资者(合伙人)名录 投资者(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所在国 证件类型 及 号 码 法定代表人 认缴出资情况 备注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时间 (年、月)
14、 合计 注:填写说明下页 1、“所在国”是指投资者登记注册的国家(地区)或国籍。 2、投资者为自然人时须填写“证件类型及号码”栏;投资者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不填此栏。 3、“出资方式”应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或“其他财产”的表述方式填写(外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同一投资者(合伙人)若以多种方
15、式出资,应按每种出资方式对应出资数额分行填写。其中,以“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方式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选择填写“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等具体知识产权出资方式;住所(经营场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若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在具体的出资方式后注明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形式:“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 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认股人。 5、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 6 ·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企业名称 一寸免冠 近
16、 照 粘 贴 处 姓 名 (中 文) 性 别 证件名称及号码 国 籍 现 居 所 (户籍登记住址) 民族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工会会员标识 □是 □否 公务员标识 □是 □否 联系电话 个 人 简 历 注: 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今,并不得间断。 起止年月 单 位 职 务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盖章(签字): 年 月
17、 日 注:1、如法定代表人由中方人员担任,“现居所(户籍登记住址)”栏应填写其户籍登记住址。 2、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时,应由隶属企业在“盖章”处加盖公章。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在“盖章(签字)”处签字盖章;但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需全体合伙人签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表填写其委派代表的情况。 4、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5、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6、主要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
18、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
19、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年 月 日 注: 主要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10 · 董事会成员、经理、
20、监事任职证明 姓 名 中文姓名 性别 国籍 民族 证件名称及号码 户籍登记住址 出生日期 政治 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任职期限 产生方式 委派方 联系电话 公务员 标识 工会会员标识 是 否 是 否
21、 确认以上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 中方投资者 (盖章、签字): 外方投资者(签字): 注:1、外籍人员需填写“姓名(中文)”栏,填写经本人确认的中文姓名或中文译名。 2、“职务”系指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监事
22、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的独立董事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3、“现居所(或户籍登记住址)”栏,中方人员填写户籍登记住址,外方人员填写居住地址。 4、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5、投资者盖章、签字处:自然人投资者亲笔签字;中方非自然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外方非自然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6、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无需填写此表 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董事、经理
23、人员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注: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拟 设 立 企业名称 住 所 (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上述住所(经营场所)产权人为
24、 ,房屋用途为 ,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见后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
25、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在前页“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盖章确认,或另行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出证单位可在前页“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盖章确认,也可另行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属于国务院
26、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5、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
27、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
28、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
29、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6、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7、根据建
30、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
31、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8、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32、表 企业(公司)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33、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
34、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秘书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秘书居住地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传真电话 秘书(联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指定本表所填人员担任本企业的秘书(联系人)。 本人对所填写内容予以确认。 法定代表人
35、(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投资人、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敬请留意: 1.秘书(联系人)职责:及时转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传达的信息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企业的需求或意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联系的及时畅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约见。 2.担任企业秘书(联系人)的人员应是:A本企业正式工作人员;B企业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C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投资人)或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秘书(联系人)应由首席代表或本机构聘用的雇员担任) 3
36、.以上栏目敬请如实填写,如出现虚假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4.企业秘书(联系人)一经确认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可以在企业年度检验时向所在地工商所提交。特殊情况有变化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5.此表格需提交一式两份,可以复印。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情况 发照人员签字 发照日期 年 月 日 领执照情况 本人领取了执照正本一份,副本 份。 签字: 年 月 日
37、 缴费发票粘贴处 备 注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38、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 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39、 年 月 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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