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册第三课法律与社会生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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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文字樣式,,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饒玉屏老師編制,第二冊第三課 法律與社會生活,思考題,假設有兩輛車同時經過橋的兩端,而橋寬只容許一輛車通過,請問要如何決定哪些車先行通過這座橋?,壹、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一、社會生活中的社會互動,,社會生活是一種群體生活,在人與人的相處過程中,會與他人產生互動。,,個人為了滿足生活之需求,就會有所行動。,,在社會互動的過程中,有時會因彼此的立場或理念不同而發生衝突。,,為了達到和諧共處的目的,某一方或雙方可以採取順應的方式。,壹、社會生活與社

2、會規範,二、社會互動需要社會規範,,社會規範是指人類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會,,互動過程中所衍生出來,相習成風、約定俗成,或,,者由人們共同制定並明確施行的行為準則。,,,社會中每個成員都需要學習社會規範,才能融入,,社會生活。,,貳、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習俗,宗教,道德,法律,共同特徵,1 .,基於共同生活所需:群居生活中,人與,人,,的,交往難免發生摩擦。為了群體生活的和,,,諧,,便需要有一套共同遵守的規則。,2 .,具有規範性:皆用以約束個人或群體的,行,,為,,使個人行為能符合群體的期待。,,,,貳、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習俗,宗教,道德,法律,產生方式,1.,由,群眾,共同生

3、活,的經驗延,續而來,2.,有些,習,俗,背後,附,帶著,某,種,意義,,,有,些則無,1.,經由,多數,人,對某種,人,、事、,物,的,崇拜,或相,信,逐漸,凝聚,而,成。,2.,有一定,的,儀式,及制度,源於人的良知,藉由群體的共同期待、產生一套彼此認可的具體規範,1.,國家透過,正式立法程序所制定,2.,有明確的公布和,施行,日期,貳、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規範對象,某些習俗有其地域性,影響者不一定是全體國民,以信仰該宗教的信徒為限,認可道德規範,具有良知的人,全體國民均適用,,習俗,宗教,道德,法律,內容,重義務,輕權利,,,權利與義務並重,保障個人,自由,,,制裁效果,其他群眾僅會用言

4、論規勸或加以指責,缺乏有力的制裁效果,信徒內心會自我譴責或受到其他信徒的責難。在某些宗教組織,甚至還會受到處罰。,受到的是良心或社會上輿論的譴責,透過國家公權力直接科處不同的處罰,,習俗,宗教,道德,法律,作用,使個人履行社會生活的行為模式,藉由教義約束個人內部良心,拘束個人內部良心,國家透過強制力執行,以拘束個人的外部行為,,,,習俗,宗教,道德,法律,與法律的關係,1.,習俗,可補充,,法律不足之,,處,2.,法律,參照風,,俗。如民法,,規定法律行,,為有違善良,,風俗者無效,3.,有些習俗可,,能阻礙法律,,的執行,1.,民主國家,,保障信仰,,,自由,、,宗,,,教,平等,2.,勸人

5、為,善,,的,宗教,,,,可輔助法,,律,3.,某些,宗教,,可能,與,法,,律,相違背。,1.,有,相同規,,範,之處,。,,例如,:,道,,德與法律,,皆不容許,,搶劫,、偷,,,竊,2.,有不,一致,,者,。,例如:,,道德,不,提,,,倡未婚男,,,女的劈腿,,,但法律則,,不,干涉,,,法律,:人類社會生活中,已保障群眾安寧、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藉國家強制力以實現其目的之社會生活規範。,,法律的功能,,1.,解決衝突,,2.,維持秩序,,3.,保障自由,-,不受國家或其他人以不當的方式或理由加以限制或侵犯,参、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一、法律的意義,,法律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分。,,廣義

6、的成文法律,:憲法、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和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命令。,,狹義的成文法律,:由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六法,(,慣用名詞,),:,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二、法律的位階,(,垂直的面向,),,就法律位階來說,依序為憲法、,,法律、命令。憲法位階最高,,,具有最高效力及優越性,,,法律及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憲法,,法律,,1.,公法系統,,2.,私法系統,,3.,社會法系統,法規性命令,地方自治法規,,憲法,§,171,第一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172,:「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

7、央法規標準法,§,11,:「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Q,:當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應如何解決?,,,二、法律的位階,(,水平的面向,),,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普通法」:是對於一般的人、地、事加以規範的,,,法令。,,「特別法」:是針對特定的人、地、事制定的法令。,,,1.,刑法,vs.,貪汙治罪條例,,2.,刑法,vs.,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刑法,vs.,少年事件處理法,,4.,民法,vs.,土地法,,※同法典不同條文亦有普通、特別之分,,,,,2.,後法優於前法,,,又稱為,「新法優於舊法」,。,,以兩種法律公布,施行時間的先後,為標準,公布施行的時間在後

8、的,為國家以後所決定的意思,表示其已將先前的決定更改,這時適用後來公布施行的新法,而不適用先前已公布施行的舊法。,,例如:對於性別歧視規定,兩性工作平等法,(,民國九十七年修訂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章優先適用於,就業服務法,。,,,三、憲法與法律的制定與修正程序,,,1.,制定憲法,,,我國現行的憲法是在民國,35,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制定。,,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並在同年,12,月,25,施行。在民國,38,年國共內戰後,國民政府播遷臺灣,而此一憲法亦沿用迄今。,,,2.,修改憲法,,我國曾制定及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憲法某些重要條款

9、,並先後進行了七次修憲。,,目前我國憲法修正的程序:,,(1),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2),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3),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4),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四、法律的種類,成文法,(,制定法,)vs.,不成文法,(,非制定法,),,以法律制定的程序及形式作為區分標準,區分,定義,實施國家,,成文法,,1.,國家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公佈與施行,,的法律,,2.,具有形式的條文,通常稱為「法

10、典」,,3.,如:憲法、民法、刑法等,歐陸各國、日本、台灣,,(,大陸法系,),,不成文法,1.,未經立法程序制定,不具法典形式,,2.,由司法機關認可具有法律效力,於裁,,判時加以援引適用,,3.,如:習慣、法理、判例,英國、美國,,(,英美法系,),,區分,優點,缺點,,成文法,,1.,就一定事項預為規範,使,,人民知所遵循,足以安定社,,會秩序,,2.,體系較完整周密,內容較,,具體、明確易於施行,1.,立法、修法程序繁複,使成,,文法典難以即時反應快速變,,遷的社會事實,,2.,每因遷就政治現實,不能公,,允立法,致生流弊,,不成,,文法,1.,以判例為主的英美法系國,,家,法官可斟酌

11、實際情況創,,造判例,以因應新的社會情,,勢,,2.,人民自願受法的拘束,該,,法始為國家認可或採用,,,故不易滋生偏頗的流弊,1.,缺乏完整系統,內容較不明,,確,適用不便,,2.,缺乏明確性與可預測性,安,,定社會的功能較成文法不足,公法,vs.,私法,權利服從關係,:指法律的內容涉及國家權力的運作,國家以其公權力強制人民服從。,,平等關係,:指人民與人民 間處於對等的地位,互有權利與義務,一方的權利即為他方的義務,不涉及權利服從。,分類,內容,相關法律,公法,規定,權力服從關係,、統治關係者,憲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私法,規定,平等關係,、非統治關係,民法,社會法

12、,國家公權力對於某些司法領域加以干涉,以避免資本主義所產生的問題,工會法、,,勞動基準法,,實體法,vs.,程序法,,以法律所規定內容的性質為標準,,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具體內容,的法律,亦即有關實質權利義務的法律,例如:民法與刑法。,,程序法,:,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法權利及義務的程序,亦即規定,如何運用或施行,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等。,,兩者間的關係,,實體法為目的,,,程序法為手段,。,,在實務上,程序法恆先於實體法而適用,,成文法,不成,,文法,公法,私法,社會法,普通法,特別法,實體法,程序法,憲法,ˇ,,ˇ,,,ˇ,,ˇ,,刑法,ˇ,,ˇ,,,ˇ,

13、,ˇ,,民法,ˇ,,,ˇ,,ˇ,,ˇ,,民事,,訴訟法,ˇ,,ˇ,,,ˇ,,,ˇ,民事,,訴訟法,ˇ,,ˇ,,,ˇ,,,ˇ,勞動,,基準法,ˇ,,,,ˇ,,ˇ,ˇ,,公平,,交易法,ˇ,,,,ˇ,,ˇ,ˇ,,肆、法治社會的建立,一、人治與法治的差別,,(一)事先明定的標準,,「人治」,:,指規範社會的準則是出自於國家統治者的好惡,而,非依據事先明定的標準,。,,「法治」,:,強調國家的規範準則經由正常公開的程序加以制定、公布,,有事先明定的標準可依循,。,,,(二)規範的決策程序,,,人治,:由執政者個人專斷獨行。,,法治,:國家的法律、命令等,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制定、公布。而行政機關則要依據法

14、律之規定才能執 行職務。,,,,,(三)責任政治的要求,,人治,:由於權力掌握在統治者或少 數人手中,而其政策決策的後果通常是不必負擔任何責任。,,法治,:強調「責任政治」,執政者的各種作為如果違法,就要受到司法的約束規範。,,(四)集權與分權,,人治,:採集權形式的專制統治。,,法治,:採分權形式的民主統治。法國的孟德斯鳩提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主張,,,二、法治的基本要求,,具備法律的觀念,,貫徹法律的強制力與妥當性,,落實依法統治的理念,,,‧,人民可以透過選舉或罷免方式行代議政治,還可以行使憲法的創制及複決權,直接由人民制定代表實際民意的法律。,,‧,國家行政機關必須執行立

15、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承擔政治責任。,,‧,國家必須擁有獨立的司法機關,並由,大法官,扮演,解釋憲法,與,違憲審查,的角色,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三、「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之辯,,惡法的認定標準:,,1.,依法律是否違反正義之價值,並委之於個人良心之確認。,,2.,從宗教的立場,或道德的立場來判斷良法與惡法 之界限。,,惡法亦法的爭議:,,1.,「惡法亦法」,:,強調秩序的價值,,在廢除前必須加以遵守和執行。,,2.,「惡法非法」,:,強調正義的價值,,惡法不但不必遵守,而且更不應該執行。,,,種類,說明,舉例,法,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民法、刑法、所得稅法,律

16、,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之規定者,戰時軍律,條例,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通則,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者,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噪音管制法,,第,9,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 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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