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武中国法制史第八章清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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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清朝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法律形式,(一)律例的制定,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三十门,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2、”。,例指针对特别事件所发布的上谕、政府颁行的单行法令以及判案成例,经过皇帝的批准,成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规范,(二)各部院则例,从康熙朝起,清朝统治者为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职能,陆续制定了各部院则例。,(三)大清会典,康熙时,仿照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其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合称,“,五朝会典,”,。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能,二、清律的主要特点,(一)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1、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二)维护良贱等级制度和满族人犯罪享有特权,(三)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

3、所有权,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一、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制度,中央行政机构如下:,1、内阁,2、军机处,3、总理衙门,4、六部,5、寺、院、监、府等机构,寺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院翰林院、理藩院、都察院,监国子监、钦天监,府宗人府、内务府,二、关于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以科举制度为选官的正途,另外两种非正途的入仕方法捐纳和恩荫,第三节清朝的司法制度,一、中央三法司,(一)中央“三法司”与京师地方司法机构,清沿承明朝的三法司体制。,1、刑部:,清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权力远甚于明朝,2、大理寺:,其职责是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发现不当可以驳回,同时也主持热审案件,3、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是法纪

4、监督机关,主掌官员监察,并职司谏议。,(二)京师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五城察院(东、西、南、北、中),每城设一衙门掌凡徒罪以上的命、盗案均拟判后报刑部定案,二、地方司法机构,第一审级州、县,有权决定户婚、田土及斗欧等轻罪案件,决定笞、杖刑的适用。,第二审级府和直隶厅、州,复核一审级上报的刑事案件,复审州县解来的人犯。,第三审级按察司,负责复审第二审级上报的刑事案件,对徒刑案卷进行复核,对军流、死刑人犯进行复审,第四审级总督、巡抚,是地方上的最高审级。对死刑案件复审后,要作为专案上报皇帝,同时报送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机构复核,三、特别司法机构,旗人在地方民刑案件,不由县审理,而由“理事厅”审理,第四节

5、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一、清末立法的实质,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一)宣布“预备立宪”,(二)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三)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四)商律的修订,(五)民律草案的修订,(六)诉讼律的修订,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一)确定司法独立原则,(二)区别刑事、民事诉讼,(三)审判权、检察权分立,(四)承认辩护制度,四、司法机构改革,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而不监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

6、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内容总结,第七章 清朝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能。5、寺、院、监、府等机构。寺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院翰林院、理藩院、都察院。以科举制度为选官的正途,另外两种非正途的入仕方法捐纳和恩荫。主要是五城察院(东、西、南、北、中),每城设一衙门掌凡徒罪以上的命、盗案均拟判后报刑部定案。有权决定户婚、田土及斗欧等轻罪案件,决定笞、杖刑的适用。复核一审级上报的刑事案件,复审州县解来的人犯。对死刑案件复审后,要作为专案上报皇帝,同时报送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机构复核。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三)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谢谢观看/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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