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汇总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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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遵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政策梳理,4.,税收优惠,2.,分配比例,3.,申报规定,1.,日常管理,5.,本市汇总纳税企业管理,政策梳理,-,日常管理,-,总机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

3、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2012,年,57,号公告。,登记管理,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对新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在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我市总机构在外省市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主管国税机关需对总机构进行“,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有效期起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税种的预算科目”维护为“*总机构预缴所得税”。,政策梳理,-,日常管理,-,总机构,组织结构变更(取消审批),备案信息发生变

4、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政策梳理,-,日常管理,-,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将该部门“三因素”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并作为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分摊。该主体生产经营部门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其

5、按规定分配的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按规定申报入库。,政策梳理,-,日常管理,-,总机构,政策梳理,-,日常管理,-,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政策梳理,-,日常管理,-,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分支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对新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在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外省市总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应同时进行税种添加及,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有效期起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

6、申报表选择问题,政策梳理,-,日常管理,-,分支机构,组织结构变更,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在我市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

7、。,政策梳理,-,日常管理,-,分支机构,身份管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政策梳理,-,日常管理,注意事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应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施行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该其总机构保持一致。,政策梳理,4.,税收优惠,2.,分配比例,3.,申报规定,1

8、.,日常管理,5.,本市汇总纳税企业管理,政策梳理,-,分配,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计算分配比例时,,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政策梳理,-,分配,比例,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分摊原则,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9、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无需出具分配表;,分支机构当年可进行零申报,注销清算时进行零申报;,涉及当年调整分摊比例,政策梳理,-,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

10、分支机构管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调整分摊比例,政策梳理,-,分配,比例,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单独核算,并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分配,比例,数据审核,-,总机构,根据总机构报送的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对总机构出具的分配比例进行审核,汇缴期间,根据总分机构预缴申报表、完税凭证和分配表,对预缴税额情况进行审核,二级分支机构发生注销、由于重组、合并发生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增

11、减变化的,重新审核分摊比例;企业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是否,全额,在总机构进行入库,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外省市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复核建议后,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梳理,-,分配,比例,数据审核,-,分支机构,根据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对数据进行审核,因计算错误造成总分机构多缴或少缴税款的,由总机构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计算调整,审核后有异议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复核。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政策梳理,-,分配,比例,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设立

12、项目部,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项目部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建筑企业在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津国地税,20112,号公告),政策梳理,-,分配,比例,项目部退税审核要求,1.,退(抵)税金额不超过项目部实际经营收入的,0.2%,,且不超过税款所属年度建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完税凭证上没有注明

13、税款是企业所得税的,不得办理退(抵)税;,3.,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办理退(抵)税。,政策梳理,4.,税收优惠,2.,分配比例,3.,申报规定,1.,日常管理,5.,本市汇总纳税企业管理,政策梳理,-,申报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报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均应按规定进行预缴及汇算清缴,且分支机构预缴期限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政策梳理,-,申报规定,预缴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企业当期财务报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4.,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汇缴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汇总纳税企业年度财务

14、报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4.,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5.,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6.,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7.,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专项申报。,8.,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申报规定,-,总机构,审核当年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下年度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政策梳理,-,申报规定,预缴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 构所得税分配表,汇缴报送资料:,1.,企

15、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5.,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申报规定,-,分支机构,核对分摊税额和实际预缴税额,政策梳理,税款计算:,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按规

16、定计算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政策梳理,4.,税收优惠,2.,分配比例,3.,申报规定,1.,日常管理,5.,本市汇总纳税企业管理,政策梳理,税收优惠,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时,相关指标应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整体计算(包括,所有,所属分支机构)。,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由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可由外省市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总机构需随同年度申报表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3,政策梳理,税收优惠,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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