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内大出版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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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民族区域自治,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情况,;,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依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杂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主要内容和逻辑结构:,第一节,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第二节,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必然,第三节,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建立,第四节,中国民族区域自治

2、的,法制建设,第一节,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定位,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素,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五、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既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又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概念,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是,2001,年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的界定。,一、民族区

3、域自治制度的定位,1949,年,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同时也确定为国家关于民族方面的基本政治制度,但在党的政策文件、国家法律文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讲话中都没有明确的表述。,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界定为“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92,年江泽民在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称“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1993,年是一个转折点,江泽民在,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的讲话中,提出民族区域自治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将这一个提法载入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完成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的

4、重新界定。,我国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地位的界定过程,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首先,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地方自治制。,其次,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第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平等,自治制。,性,质,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素,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一)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大体有三种类型:,以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以两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以多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在一

5、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一个民族在多处有聚居区的,,建立多个自治地方,1,、单一型,2,、联合型,3,、包孕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省,设区的市,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根据当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范围,根据当地少数民族聚居人数,根据当地民族关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有利于自治地方的发展和民族团结,的原则,不论哪级自治地方,都标明“自治”二字,以示与,般地方的区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名称,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

6、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新疆 维吾尔 自治区,地名 民族名称 行政地位,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自治区的建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的区域划分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注意,(二)、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鉴于国家司法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而是地方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不具有自治审判权和自治检察权。,自治机关的职能具有双重性:,自治机关既是地方政权机关,行使同级地方政权机关的职权;,享有大于同级地方政权机关的自治权。,自治机关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是自治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自治机关要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少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

8、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鉴于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包括相当一部分汉族人口,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内汉族人口占多数,在培养和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培养和配备汉族干部。,(三)自治权,所谓自治权,就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地方性事务、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的权利。,概念,自治机关行使法定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9、是民族自治地方与一般地方相区别的一个根本标志。,8,条基本自治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变通执行权,采取特殊政策权,本地方公安部队组建权,本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权,经济建设自主权,地方财政管理权,文化建设自主权,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规定,,体现了,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地方经济文化事业和各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自治机关能否行使自治权,,前提,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完善,,关键,是上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对自治权的尊重、帮助和保障。,由此可见,上述自治权利的实施,对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对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

10、事业的发展,发挥着积极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多民族国家政治制度问题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区的民族到小聚居区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周恩来,特,点,1,2,3,4,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自治机关的二重性、民族化。,民族自治权利的广泛性。,民族

11、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正确结合。,5,五、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中国各民族长期以来就共同生活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家庭中。各民族形成了既有一定的聚居区域,又有相互杂居和散居的分布格局。,随着各民族经济、文化的不断交流,民族杂居散居的状况会进一步发展。,民族间杂居和散居虽然便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相互了解,共同进步,但如果杂居地区民族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整个民族,因为他们与聚居区的民族有天然的联系。,“杂居和散居民族”是我国民族事务工作中的一个专用术语。它不是指某一民族是杂居、或者是散居的,而是描述某一民族的某一部分在某地是杂居或散居的状况。所以,杂居和散居

12、民族是相对于聚居的并且已经实行自治的民族而言的。,所谓杂居是指多民族杂处一地。因不同的行政区划,杂居民族的区分也有不同。比如,就全国来说。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可以说,各少数民族和部分汉族都是杂居民族。就某一相对小一些的行政区域来说,一个或几个民族是这个区域的聚居民族,而其他民族就是杂居民族。,概念,杂居民族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两个民族杂居型:,这种类型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少数民族与汉族共处一地的杂居区。第二是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与非自治的少数民族共处一地的杂居区。第三是两个少数民族共处一地的杂居区。,(,2,),多民族杂居型:,这种类型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

13、是汉族与各少数民族的杂居区。第二是汉族与实行民族自治的民族及其非自治少数民族的杂居区。第三是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共同自治的杂居区。,所谓散居民族是指民族的成员零星分散居住在聚居区以外的部分。或者由于前述的原因,或者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交通的发达,为了经商、从事经济文化交流以及其他的原因,而零星分散迁徙到其他民族地区。这些民族成员没有自己的聚居点,与其他民族居住在一起,因此在民族工作事务中,通常把这部分民族成员称之为“散居民族”。,概念,散居民族可以分为城市型和乡村型:,(,1,),城市型散居民族。,城市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各民族精英大多荟萃于此。他们基本上是通过升学、入伍、招干等等方式来

14、到城市的。,(,2,),乡村型散居民族。,这一部分散居少数民族基本上都是居住在城镇或靠近城镇的农村,他们或是经商、或是因为婚姻关系来到这些地区。,截止,1991,年,2,月,中国杂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约,28O0,万人,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4,强。,他们分布于全国,98,以上的县市(港澳台未在统计之列,),。,据,1990,年普查,我国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有,6O0,多万人,约占全国少数民人口总数的,6.6,,占全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21,。,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几乎都有少数民族。杂、散居少数民族占少数民族总数的,25,,,统计材料,我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包括:,(,1,),未确定族称的人,,

15、74,万。莽(蓝莽)人、克木人。,(,2,),未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11,个。,目前尚未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有,高山;阿昌;普米;乌孜别克;俄罗斯;塔塔尔;赫哲;门巴;珞巴;基诺;京,。,(,3,),民族乡,1173,个。,我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分布:,分布在京、津、沪等大、中城市的有,700,万;,分布在东北三省、东南沿海及内地农村的有,700,万;,分布在西南各省、自治区民族乡的有,700,万人数较少,但分布极广。,我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世居的少,迁居的多;,人数少,居住分散;,联系面广;仍然保持着本民族的特征和宗教信仰;,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民族意识较强。,形成原因:,

16、(,1,)由于政治上的统一,各民族人口交错,迁徙。,(,2,)各民族统治阶级为加强其统治而向各地强行移民,戍,边屯垦。大量的统治民族迁移到少数民族的世居地后,由于,政治、经济、军事的需要,他们占据了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中心区和军事要地,把这些少数民族分割成若干大小不等,的聚落,反客为主的历史使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成为杂居或,散居民族。,(,3,)一些少数民族不堪忍受民族压迫而,亡命他乡。,(,4,)特别是近百年来帝国主义的侵略,边疆,少数民族首当其冲,他们不堪蹂躏而被迫内,迁。,(,5,)因为自然灾害,一些少数民族被迫离开,他们的世居地,而流落到其他民族聚居地。,建国以后,党和国家十分关心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为保障他们的民族平等权利,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1952,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份享有平等权利的决定;,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等法令和决定中,明确规定了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应当享受的各种平等权利;,1993,年国家又颁布了,民族乡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两部行政法规,使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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