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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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 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日期: 4 司技文谕怡 借号 签发人:孙克 、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 关于转发“印发《合肥市外墙 定》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监理部: 现将合肥市建委“合建[2013] 27号”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务必 组织监理部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严格 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以及经审查批准的外墙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
2、实施监理。并针对外墙保温工程的特点编制外墙保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计划。 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认真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工序检查和 隐蔽验收等监理工作,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处于受控。 附件:合建[2013] 27号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质量安全部 三年三月二 十九日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附件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建[2013) 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 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外墙保温系统材
3、料供应管理,提高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与安全, 根据国家、省及本市现行相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 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 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消防支队,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滨湖新区建设指挥 部办公室。 发: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开发区建发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印发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一
4、步规范民用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设 计、施工、验收以及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供应管理,提高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与安全,根 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 第53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 法》(省政府令第243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 (市政府令第160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和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 科[2008] 147号),以及国家、省及本市现行相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
5、准,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建设活动以及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墙体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和系统供应商等单位,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结合本市气候和资源情况,市城乡建委制 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政策,市城 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性能认定以及推 广应用的日常管理工
6、作。各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尚无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 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 据或方法,论证通过后方可在工程中 使用。 第六条积极鼓励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发展高效节能和防火安全的保温隔热板 材,推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向板材化、工厂化和成品化方向发展。提倡保温 装饰、结构保温一 体系统和产品,逐步限制和淘汰湿作业法(浆料类)墙体 保温系统和产品。 第七条 外墙保温系统和产品应有完整、有效的
7、系统及其组成材料型式检验 报告,通过性能认 定,且在市城乡建委网上登记备案。工程应用必须使用登记备案时确定的系统构造及其组成材 料,不得擅自改变系统构造和组成材 料。 第八条 从事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装饰装修工 程专业承包资质,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应经 相应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现场施 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总承包企业可将外墙保温工程项目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 单位,并应纳入施工 总承包单位管理,严禁将其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既有建筑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工程,建 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不具
8、备相应资质的施 10 工单位。 第十条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得擅自修改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工程 设计文件。涉及改变节能效果的变更,必须按相关规定 程序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变更审 查,并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第三章材料生产与供应 第十一条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其系统构造及保温材料的性能应 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无机类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生产单组份无机类干粉保 温砂浆,各类板材外墙保温系统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系统配套砂浆生产能力,满足规模化生产 和质量控制
9、要求。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使用无机类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时,必 须严格执行《合肥市 无机保温砂浆墙体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 (DBHJ/T 001-2011);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含幕墙工程)使用岩棉板墙体保温系统时,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岩棉 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DBHJ/T 002-2011),不应采用玻璃棉板、矿棉板、岩棉毡。 第十四条 从事无机类轻骨料、各类保温板材、可再分散乳胶粉、耐碱玻璃 纤维网布、热镀锌电 焊网和锚栓等主要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申请合肥市”建设科技四新产品”推广性能认定、备案, 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作为系统配套组成材料使用。 第十五条外
10、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安徽省建设 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系统及组成材料型式检验报告、网上备案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中 文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包 括系统构造,各组成材料的产品名 称、性能指标、产品使用说明书,主要施工工具,施工条件,施工方法,各工序施工质量要求 等。 第十六条 保温系统和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包装袋上注明产品名称、商标、型号、重量、批次、生 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生产日期;对界面砂浆、保温砂浆、抗裂砂浆、胶粘剂、抹面 胶浆等干混料还应注明使用有效期、使用说明以及现场搅拌的加水比例,出厂包装应采用内衬 防潮塑料袋或防潮纸袋等专用包
11、装袋包装,包装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严禁 使 用三无产品。 第十七条用于外墙保温工程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性能及其配合比应与产品型式检验时 所采用的相一致,其组成材料必须由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统一供应,严禁更换组成材料。外 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或系统供应商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质量要求、技术 指标、双方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要求供方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外墙保温工程最低 保修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提倡外墙保温系统和产品生产企业或系统供应商建立专业化施工队伍;外墙保温系统 供应和施工宜由同一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市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应在合肥市
12、设立分公司, 其相 关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整套供应。 积极鼓励市外建筑 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落户合肥,严禁在合肥设立非法加工车间(生产基地)或擅自推广不 在认定范围内的技术和产品。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四章外墙保温材料防火 第二十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时,参建各方应建立防火责任制度,强化防火意识,施工现场必须 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1n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601n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二)其他民用建筑
13、 1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 .不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nl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当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三)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 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4〜6mm ;应在每层采用 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 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二十二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
14、材 料时,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 小于4〜6mm □ (四)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 堵材料圭寸堵。 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圭寸堵材料圭寸堵。 第二十三条建筑的屋面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 用不小于10nlm的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并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 面和外墙分隔。屋顶防水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二十四条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无
15、机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防 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外墙保温同步施工。 第五章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第二十五条外墙保温薄抹灰系统应优先选用弹性腻子、弹性涂料和饰面砂 浆等饰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选用经市城乡建委登记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 品,不得指定生产企业和产品,不得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在施工图等设计文件中明确系 统构造、干密度、导热系数等主要性能指标,确保建筑节能设计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 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设计选用外墙保温系统时,应做好保温和防水构造设 计,应有大样图,选用标准图集时应在图纸上注明标准图集号、详图所在页
16、号、详图编号,主要包括外门窗洞口、女儿墙、阳台、雨篷、挑板、架空楼 板、系统变形缝、勒脚、防火隔离带等部位。 第二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选用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图时,应重点审查系统构造、性能 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修改 完善。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六章施工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系统供应 商、监理单位对外墙 保温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做好图纸会审记录,明确 细部构造,必要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 提供相应构造详图。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
17、节能计算书、 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文件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 经总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外墙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 现场应对从事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 际操作培训。施工现 场应有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计算书、施工技术标准等文件。 第三八一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以及经审查批准的 外墙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理,针对外墙保温 工程的特点制定外墙保温工程监理实施细 则。认真做好工序检查、隐蔽验收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外墙
18、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等形式实施监理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墙体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的生产厂家、品 牌、性能与市城乡建委网上备案登记内容相一致,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对主要材料性能 的复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 抽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监理单位应建立进场材料见证 取样管理台帐,施 工单位应建立原材料管理台帐。与备案登记内容不一致或技术指标不符合设 20 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进场使用。见证取样复 验的材料种类、抽 样比例、取样数量、检验内容等应严格按照《建筑节
19、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及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基层墙体应米用防水砂浆进行防水找平。外门窗洞口尺寸、 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门窗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落水管、各种进户管线和 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防水措施处理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第三十四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间),样板墙面 应包含外墙保温系统起端、终端处、门窗洞口以及外墙挑出构件等部位。应做现场系统构造钻 芯检验、拉伸粘结强度、抗冲击强度及锚栓抗拉拔承载力等试验。 进场材料送检以及现场试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
20、、施工、系统供应商、监理单位对样 板墙(间)进行确认并报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样板墙(间)经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 工。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产品使 用说明书、外墙保温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规定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 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应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建筑节能保温的检测 工作,并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到工程施工现场抽样,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出具的报告应真 实、可靠、完整,并提供查询真伪的服务。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报告
21、建设单位和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当施工中出现本规定条文未列出的内容时,应严格按照《建筑 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外墙保温系统、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系统供应商,实行市场动态管理。在登记备案有 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城乡建委撤销其登记备案,并予以公布。凡撤销登记备案的 生产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 得重新申报。 (一)因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1年内有2次抽样检测或飞行检测不合格的; (三)非法设立加工车间(生产基地),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登 记备案、推广应 用证
22、明文件的; (四)擅自改变系统产品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原料配比等与备案登记内容不符的; (五)生产工艺、装备等已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或产品列入国家、省、市淘 汰目录的; (六)拒不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七)经举报查实,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大巡查频次,米取定期巡查、不定 期现场抽检等方式对墙体保温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基层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 查,确保墙体保温系统工程质量安全。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的行为,应责令改正第四十条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优良的工程项目在全市
23、给予通报表 扬, 同时在各级质量安全双示范工地、琥珀杯及其以上质量奖项评比中同等条件 下优先;对存在质 量问题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在全市给予通报批 评,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 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 正,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 四以下的罚款;造 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 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1年内不得在肥承接业务,并报请发 证机关
24、,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按照建设部令第141号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在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中违反本规定、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建设、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生产企业或系统供应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 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 法,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 规定为准。 附件:»附件1:
25、合肥市建设科技“四新”产品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办理指南.doc刨附件2-申报推广 认定条件.rar 合肥市建设科技“四新”产品推广应用 登记备案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 3、《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60号); 4、《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5、合肥市建设科技“四新”技术产品推广认定条件。 二、初始申报 1、推广登记备案申请资
26、料请到合肥建设网 WWW. 首页“下载中 心-建设科技”栏目中,下载《推广应用登记备案表》和合肥市建设科技“四新” 各类技术产品推广认定条件。 2、申报单位应根据《推广应用登记备案表》填表须知和申报 类别的技术产品推广认定条件要求,完善备案资料。资料应当齐全、 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数据真实准确。统一使用A4纸,连同《推广应用 登记备案表》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推广应用 登记备案表》电子版一份,影像资料一份。 3、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技术产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申报。执行企业 标准的技术产品,提供技术产品的企业标准,应经 市城乡建委专家委员会审查且在 技术监督
27、部门备案后,再进行申报,进口技术产品应提交第三方翻译机构盖章确认 的中文译本。 三、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每月10日前到市城乡建委建 筑节能与科技 处(以下简称“市推广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科技“四新”产品推广登记 备案。 2、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考察和 产品抽样。 3、每月20日前,由市推广登记备案管理部门按照产品门类组织相关专业的 专家,对通过现场考察和省级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的技术产品进行评审。评审工作依 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 审专家组从市城乡建委建设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得少于 5 人。 4、通过评
28、审的技术产品,评审结果在合肥建设网 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 个人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经公示无异议的技术产品,列入合肥市建设科技“四新”产品推广认定备案 目录,并在合肥建设网 首页'四新'产 品备案公告”中予以公告。 三、延续申报 1、合肥市建设“四新”技术产品推广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2 个月,申报单位应向市推广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推广登记备案延续,逾期按照重 新推广登记备案处理。 2、延续申报时,申报单位应提供《推广应用备案登记表》填 表须知中的1、2、3、6、7、8、9、10、13条规定材料外,还应 提供登记
29、备案有 效期一年内在合肥市承接相应工程的项目清单。 3、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核,符合要求的企业现场随机抽样进行检测。 4、技术产品经省级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由市推广登记 备案管理部门按照技术产品门类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 结合该技术 产品在合肥市建设工程中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的技术 产品,在合肥建设网( )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 示无异议的技术产品,继续列入合肥市建设“四新” 产品推广登记备案目录,并在合肥建设网首页'四 新'产品备案公告”中予以公告。 四、受理地点 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56号6楼。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1-62692791、62655262 联系人:甄茂盛、刘 从 备注: 1、新申报企业的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执行。 2、已办理推广应用登记备案的企业,2013年6月30号前推 广应用登记备 案有效期尚未到期的,一律截止至 2013年6月30号。2013年 7月1号始,按照新申报企业申报。 3、已办理推广应用登记备案的企业,2013年6月30号前推 广应用登记 备案有效期已到期的,按原认定条件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6月30号。2013年7月1号始,按照 新申报企业申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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