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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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 为了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严肃责任追究,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职权范围内各类事故的报告和由我公司调查和处理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进行的原则。 3.内容 3.1相关单位(部门)职责如下: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牵头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负责事故防范措施的监督、监察、验证工作; (3)安全办牵头负责事故报告及抢救协调工作; (4)各业务科室负责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时的
2、勘测,并及时向上级对口业务处室进行报告,配合安全办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事故责任单位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5)由安全办协调医院负责发生人身事故后的抢救工作; (6)由安全办协调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 (7)人力资源部负责事故责任人(行政管理人员)行政处分的执行; (8)人力资源部负责事故责任人(普通职工)行政处分的执行; (9)各事故责任单位(部门)配合安全办完成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3.2事故报告程序为: (1)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单位领导或值班室报告。本单位领导或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类别上报各相关职能部门,
3、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己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事故。 (2)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事态的发展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发展,要随时报告。 (3)人身伤害事故的上报、处置程序。 1)死亡事故 ①发生死亡事故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 ②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区(
4、县)安监局、当地政府、工业园区等上级部门; ④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⑤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轻伤、重伤事故 ①公司员工因工受伤后,发生事故的单位除及时救治伤员外,应立即(1小时内)同时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办。 ②人力资源部立即与当地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工作。 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从发生事故之日起三日之内,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召开事故分析会,编制《事故分析报告表》,并交公司安全办核实。在1
5、5日之内按规定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伤害报表》、《工伤认定申请书》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④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所有的资料、材料审核整理后,30日之内上报当地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并办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发放给受伤者。 ⑤被认定为工伤的受伤员工经治愈后,须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凭《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去公司人事企管科申请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 ⑥需复工的工伤员工,在复工前必须经安全办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后,方能安排其工作。 ⑦安全办根据各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表》在5日内编制完成《事故调查处理通报》。(必要时可前往车间进行事故复查) 4)发生事故,按国家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7月12日发布的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5)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送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6)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之日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7)对一般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公司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找准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等,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未遂事故,由
7、公司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分析应包括整理分析有关证据、资料,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责任分析等。 8)各部门发生其它事故,应根据事故管理职责的划分归口上报。 3.3为了便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我公司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
8、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伤事故:参照国家重伤工伤鉴定标准; (6)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4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与事故当事人没有直接亲属关系;
9、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或其
10、指定人员组织安全办、生产部、设备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3)轻伤事故,由安全办组织生产部、设备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3.5事故调查处理时限规定如下: (1)轻伤事故,一般应当在3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日; (2)重伤事故、应当在4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最长不得超过6日。 3.6事故处理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的原因,找出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者的大小,按照本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
11、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间接原因的责任属间接责任。 (2)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时,要遵循“一个准确、两个对应”的原则,即事故责任人的违规、违法事故要表述清楚、准确;事故责任人的违规、违法事实与认定的责任相对应,认定的责任与对其处理建议相对应。 负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人员分四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主要指现场操作、指挥人员。可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12、间接责任:主要指各级管理人员。可分为车间管理责任、科室管理责任、领导责任。 部门(车间)管理责任可分为:直接管理责任者、重要管理责任者、一般管理责任者。 (3)事故责任区分原则: 1)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现场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②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③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④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机器设备; ⑤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和用具。 2)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①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员工未经考试合格
13、上岗或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 ②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乏或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 ③设备、设施不按规定检修或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④无视安全办门警告,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⑤劳动条件恶劣,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缺陷,又不采取整改措施; 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 ⑦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和相应措施; ⑧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或挪作它用; ⑨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 ⑩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或安监人员; 现场
14、管理、检查不力,或工作失误; 违反职业禁忌的有关规定; 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的; 3.7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如下处理(人身事故企业罚款按上限执行): (1)对现场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企业罚款400-600元; 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企业罚款300-500元; 3)对事故重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企业罚款200-400元; 4)对事故一般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企业罚款100-200元; 5)发生事故的现场班组长除企业罚款外,还应在事故分析会上做检查。 (2)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
15、部门(车间)领导、技术和管理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企业罚款300-400元。 3.8发生一人次重伤,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如下处理(人身事故企业罚款按上限执行): (1)对现场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800-1000元; 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600-800 元; 3)对事故重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400-600 元; 4)对事故一般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200-400 元; 5)发生事故的现场班组长除企业罚款外,还应在本部门(车间)员工大会上做检查。 (2)对部门(车间)领导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
16、直接管理责任者(含技术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400-600元; 2)对重要管理责任者(含技术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200-400元; 3)对一般管理责任者(含技术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00-200元; (3)对负有直接业务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企业罚款300-700元。 3.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加罚1000-5000 元,或上一个台阶进行处分。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拒
17、绝提供事故情况或资料的; (5)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抢救不力的,以至增加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6)在事故调查中,故意推卸责任,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7)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3.10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考核执行以下规定: (1)对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告的安全员、当班干部,给予罚款200元/次; (2)对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责任人给予罚款200元/次,迟到的给予罚款100元/次; (3)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事故处理工作的责任人员,每推迟一天,给予罚款100元; (4)对不配合事故调查,或拖
18、延、躲避、刁难,甚至胡搅蛮缠者,给予罚款200-1000元。 3.11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制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发生事故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12事故管理台账的建立 (1)安全办、生产部、设备部、保卫及各车间等各级部门均应建立事故档案,安全办应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处理记录、现场摄影(像)、技术鉴定、分析化验、会议记录、仪表记录、物证、人证及事故事实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事故图等,应妥善保管。 (2)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作业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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