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管部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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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荣昌县黄金坡组团供水管网工程(一阶段)材料采购招标 技 术 文 件 招标人:重庆渝荣水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二0一二年十一月 1总 则 1.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包括球墨铸铁管、给水PE管、钢管、管道阀门。 1.2本次招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1.2工程概况 本招标项目为荣昌县黄金坡组团供水管网工程。招标人为重庆渝荣水务有限公司,建设资

2、金来至自筹资金。 本标段为供水管材采购部分:约16公里给水管线,材质为PE管、球墨铸铁管及钢管,含管道、管道阀门、消火栓、弯头、三通等。 本工程主要项目内容为以上管线的土石方开挖与回填,以及管道阀门井、检查井的砌筑、管材管件管道阀门的安装、黄砂垫层辅设、井盖采购及安装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具体项目和范围按照施工设计图(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最终以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人实际完成的为准。 2 工程技术规范和要求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特别注明,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对于设计新技术、新工

3、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由承包人应予遵照执行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都指其各自的最新版本。如果在构成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任何内容和现行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包括他们适用的修改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不一致之处,承包人应书面请求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特别的指示,承包商应按照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以及相关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把最新版本的要求当作对承包人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执行更高的标准。 3球墨铸铁管 3.1性能指标 1、适用条件:0~40℃冷水,

4、水中含氯,PH值7.0以上。表面环境为重庆市户外酸性环境,抗震烈度为六度。 管材和管件工作压力不低于1.6mpa,破坏压力不低于2.5mpa。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应赔偿业主的直接与间接损失。 2、球墨管管材采用T型接口,K9级,单根有效长度为6米。 3、设计、制造应符合如下标准 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  GB/T 13295-2008 橡胶密封制品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一般规定 GB/T 5721 生活饮用水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17219 球铁管 水泥砂浆离心法衬层 GB/T 17457-2009 球铁管 沥青涂层 GB/T 17459

5、-2009 橡胶密封件 供水 排水和污水管道用密封圈 材料规范 GBT21873-2008 4、尺寸、外型、重量应符合GB/T13295-2008,长度误差不得超过250mm,重量偏差不得超过-5%。T型承口深度允许偏差为3mm,管材的不圆度在公差范围内,壁厚偏差不得超过1.3mm。 5、球墨铸铁管管件的尺寸的形状应符合GB/T13295-2008标准的规定。 6、橡胶圈执行《橡胶密封件供水、排水、污水管道用密封环材料规范》GBT21873-2008,最大压缩比42.7%,最小压缩比3.1%。卫生性能必须通过国家GB/T17219卫生标准,材质规定为丁晴橡胶或三元乙丙橡胶,不得使

6、用再生橡胶。 7、球墨铸铁管及管件材质应为铁素体基体的球墨铸铁。球化级别在四级以上。组织细密,易于切削、钻孔,磷的含量不得大于0.06%,硫含量不得大于0.03% 。并出具最近一年内的球化级别、抗拉伸强度以及相应的化学分析检验报告。 8、球墨铸铁管、管件内外表面不允许有冷隔、裂缝、错位等。管子应在插口端标志安装线。承口内表面和插口外表面的工作面,应当光滑平整,轮廓清晰,不允许有密封性能的铸造缺陷存在。 9、外防腐要求执行GB/T17459-1998标准(《球墨铸铁管 沥青涂层》,外表面应用沥青质的涂料涂覆。涂

7、前管体表面应光洁、无铁锈、铁皮及杂质。涂后,涂层表面光洁、均匀、粘附牢固,不得因气温变化而发生异常。平均厚度要求,达到0.07mm以上,平均喷锌量≥130g/㎡。 10、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的内防腐,采用水泥砂浆内衬,要求达到附着力强、渗水率小、化学稳定性好,施工简便。水泥涂衬执行GB/T17457-2009标准,内涂衬应符合GB/T17219-199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和GB6566-2000《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11、每根管子应在直部标出制造厂名称、商标、材

8、质、规格、制造日期及编号。 12、每批管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用途、规格、厚度级别、试水压力、每批数量、制造标准编号、制造标准要求的各项分析检验结果,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验收。 13、球墨铸铁管、管件化学分析按GB223.1-223.881、GB223.9-223.24-80《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 3.2交货和运输 1本合同材料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质量,及时和足够数量供应。 2交货地点:需方指定的地点。 3合同材料交货日期以到施工现场交货(交货地点)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9、以该批计划材料全部到交货地点,并完善相关交货手续时的时间为准) 4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材料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材料从供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5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期;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车号和运单号; (9)重量或尺寸超标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9)重量或尺寸超标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材料(部件)必须标明重

10、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材料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11)对防潮货物的运输必须采取防雨(雪)措施。 6供方应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该批材料的技术资料6套。 7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材料发货时〈材料已制造完毕〉,推迟时间不得超过120天,若推迟时间超过本约定,则由需方负担超储时的仓储及必要的保养费。 8收货单位: 9技术资料交接方式:供、需双方代表现场面交。 .3.3包装与标记 1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铁

11、路公路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材料损坏,供方要在材料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材料特点,按得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的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材料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货物齐全。 2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

12、刷以下标记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标记: 合同号; 目的站;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材料名称;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材料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每件包装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等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

13、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随货提供清单各二份。 6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3.4技术服务和联络 1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材料有关的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服务。 2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3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4供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

14、切与本合同材料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5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6供方的配套商需要合同材料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7供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材料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凡与本合同材料相连接的其它材料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9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

15、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10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11样本、售后服务承诺书及技术支持服务保证措施(如派驻一名经验丰富、技术能力强,能及时解决现场问题的人员常驻现场) 3.5质量监造与检验 1监造 1.1需方认为必要时可进行材料监造。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1.2供方必须为需方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资料及条件: 1.2.1本合同材料投料时提供整套材料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计划和月度检验计划。 1.2.2与本合同材

16、料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1.3.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1.4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材料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记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材料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擅自处理。 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2.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材料/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合格者才能出厂

17、发运。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配合供方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内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供方检验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由供方自行负责。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

18、或每一批材料到达现场三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材料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材料,所有修理材料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2.4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

19、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6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按经济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在货物抵达现场双方交验之日起半年内。 2.7上述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5.6使用和验收 1本合同材料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使用。 2合同材料使用中,供方应派人参加并应尽快解决使

20、用中出现的材料问题。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责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费用。 4给水PE管 PE管的生产和检验应依据国家标准。管道连接方式、承插式接口和橡胶圈密封的技术要求:管材内壁光滑平整、管身不得有裂缝、凹陷及可见缺陷;管口不得有破损、裂口、变形与缺陷;管材的端面应平整,与管中心轴线垂直,管材长度方向不应有明显的弯曲现象

21、;橡胶圈外观应光滑平整,不得有气孔、裂缝、卷皱、破损和接缝现象。 PE管材及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663-2000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663.2-2005《给水用聚乙烯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件》的要求。 4.1性能指标 1.结合部位完美.采用热熔连接,结合部位牢固.并且根据工地条件可以选择对接,拧紧式,法兰盘,电直通等多种连接方法. 2.耐腐蚀性好, PE管材不存在腐蚀或电蚀,不生锈,不发生水垢,流量不起变化,使用寿命长. 3.柔软性能好, PE管材柔软性能好,不受地形条件限制,施工简便.对于地震或地面下沉也比较安

22、全,变形后可恢复原状. 4.卫生性.聚乙烯的卫生性达到到国家卫生的认可. 5.耐药品性. PE管材不被酸,碱性,盐分所腐蚀,海藻类和细菌也不能在此繁殖,是能抵抗各种腐蚀性的管材. 6.流动性,PE管内壁光滑,因此能最大程度减少流体损失.防止堵塞。 7.耐磨损性.具有卓越的耐磨损性 8.耐冲击性.PE管材具有较强的耐冲击性,受外部冲击不会破损。 9.管材系列一般采用长车运输,运输时不得受到划伤、抛摔、剧烈的撞击、曝晒、雨淋、油污及化学品的污染。 10.管材存储时,管材的两端应封堵,堆放在远离热源、油品及化学污染地,温度有超过40℃,地面平整,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室外堆放应有遮盖物。避

23、免雨淋及曝晒、管材应整齐堆放,高度一般不超过1.5M,当管材捆扎成1M*1M的方捆,并且两侧加支撑保护时,堆放高度可适当提高。以3M为限。 11.PE管件应放入密封塑料袋中,批量或单一包装,并放入厚纸箱内存放。 12.PE管材可使用吊网、叉车或非金属吊绳装卸,但不能使用可能乱伤管材表面的链、钩、钢丝等工具。 13.PE管材系列,在生产时,标有永久性标志,每标志间距不超过2M。 14.PE管材所适用的介质。例如:“水”或“WATER”字样(仅适用于饮水管)。 15.PE管道选用PE100级聚乙烯管材,公称压力1.0MPa。 4.2交货和运输 1.本合同材料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

24、程建设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质量,及时和足够数量供应。 2.交货地点:需方指定的地点。 3.合同材料交货日期以到施工现场交货(交货地点)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以该批计划材料全部到交货地点,并完善相关交货手续时的时间为准) 4.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材料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材料从供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5.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期;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

25、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车号和运单号; (9)重量或尺寸超标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9)重量或尺寸超标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材料(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材料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11)对防潮货物的运输必须采取防雨(雪)措施。 6.供方应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该批材料的技术资料6套。 7.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材料发货时〈材料已制造完毕〉,推

26、迟时间不得超过120天,若推迟时间超过本约定,则由需方负担超储时的仓储及必要的保养费。 8.收货单位: 9.技术资料交接方式:供、需双方代表现场面交。 10. 重的管子放在下层,轻的或管件放上层。 11. 用柔软、光滑的材料包在管材外围,以免管材表面受损。如有悬空部份,应妥善处理。 4.3包装与标记 1.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铁路公路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材料损坏,供方要在材料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

27、应按材料特点,按得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的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材料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货物齐全。 2.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标记: 合同号; 目的站;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材料名称;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

28、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材料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每件包装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等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随货提供清单各二份。 6.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

29、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4.4技术服务和联络 1.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材料有关的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服务。 2.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3.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4.供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材料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5.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6.供方的配套商需要合同材料的部分技术服务

30、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7.供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材料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凡与本合同材料相连接的其它材料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9.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10.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4.5质量监造与检验 1监造 1.1需方认为必要时可进行材料监

31、造。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1.2供方必须为需方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资料及条件: 1.2.1本合同材料投料时提供整套材料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计划和月度检验计划。 1.2.2与本合同材料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1.3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1.4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材料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记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32、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材料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擅自处理。 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2.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材料/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配合供方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

33、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内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供方检验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由供方自行负责。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材料到达现场三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材料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材料,所有修理材料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

34、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2.4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6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按经济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在货物抵达现场双方交验之日起半年内。 2.7上述各项检验仅是

35、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4.6使用和验收 1.本合同材料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使用。 2.合同材料使用中,供方应派人参加并应尽快解决使用中出现的材料问题。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责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

36、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 4.7规格要求 由于PE管的的公称外径的标注规格与金属管、管道阀门公称直径的标注规格不一致,在供货及施工过程中必须与管道阀门安装配合施工,并在下表中注明了公称外径。设计图中表明的是公称直径(mm) 序号 公称直径(mm) 公称外径(mm) 1 DN100 110 2 DN150 160 4.8三通、弯头等管件 三通、弯头等管件的材质、规格、压力等级等性能参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663.2-2005《给水用聚乙烯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件》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5钢管 5.1适用条件 0~40C冷水,水中含氯,PH

37、值7.0以上。表面环境为重庆市户外酸性环境,抗震烈度为六度。 5.2设计、制造应符合如下标准 《直缝电焊钢管》(直缝焊接钢管) GB/T13793-2008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直缝焊接钢管) GB/T3091-2008 《低压流体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螺旋缝钢管) SY/T5037-2000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T985-1988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T 986-1988 《碳素结构钢》

38、 GB/T 700-2006 《碳素焊条》 GB/T 5117-1995 《热轧钢板和带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709-2006 《碳素钢埋弧用焊剂》 GB/T 5293-1999 《熔化焊用钢丝》 GB/T 14957-1994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17219

39、-1998 卫生性能必须通过国家GB/T17219卫生标准。 以及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其他现行标准。 5.3材料要求 钢带型号为Q235B,其化学成分、机械强度应符合GB/T700-2006标准,钢带的厚度应符合GB/T 709-2006标准;焊条型号为结422或426,焊丝型号为H08Mn,其化学成分、机械强度应分别符合GB/T 5117-1995、GB/T 14957-1994标准;焊剂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5293-1999标准。材料供应厂家应提供钢带、焊条、焊丝、焊剂的材质证明。 5.4直缝焊接钢管管节要求 1)管节几何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一的规定。对周长采用10m钢卷尺进

40、行检测,对端面垂直度采用角尺进行检测,对圆度、弧度采用弧形板(周长的六分之一)和直尺测量与管内壁纵缝处形成的间隙。管节下料的坡口应符合GB/T985-1988、GB/T 986-1988标准。坡口采用焊接检验尺进行检测。 表一. 管节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周 长 D≤600 2.0 D>600 0.0035D 圆 度 管端0.005D;其他部位0.01D 端面垂直度 0.001D,且不大于1.5 弧 度 用弧长ΠD/6的弧形板量测于管内壁或外壁纵缝处形成的间隙,其间隙为0.1t+2,且不大于4;距管端200mm纵缝处的间隙不大于2

41、 注:1.D为管内径(mm),t为壁厚(mm); 2.圆度为同端管口相互垂直的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 2)同一管节允许有两条纵缝,管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纵向焊缝的间距应大于300mm;管径小于600mm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m。 3)弯管起弯点至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管径,且不得小于100mm。 5.5直缝焊接钢管管节对接要求 1)对口时应使内壁齐平,当采用长300mm的直尺在接口内壁周围顺序贴靠,错口的允许偏差应为0.2倍壁厚,且不得大于2mm。对每条组装的对接缝采用焊接检验尺进行检测。 2)直管管段两相邻环向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 3)管道任何

42、位置不得有十字形焊缝。 4)直线管段不宜采用长度小于800mm的短节拼接。 5)当DN ≤600mm时,只作单面焊,两端内侧必须封底焊,焊缝长度不得小于300mm;DN>600mm必须内外焊接。 5.6焊缝要求 1)焊缝的外观要求见表二。对外观、未焊满由检验人员目测;对宽度、表面余高、错边、咬边采用焊接检验尺进行检验。 表二.焊缝的外观质量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外 观 不得有溶化金属流到焊缝外未溶化的母材上,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和灰渣等缺陷;表面光顺、均匀,焊道与母材应平缓过渡。 宽 度 应焊出坡口边缘2-3mm 表面余高 应小于或

43、等于1+0.2倍坡口边缘宽度,且不应大于4mm 咬 边 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5mm,焊缝两侧咬边总长不得超过焊缝长度的10%,且连续长不应大于100mm 错 边 应小于或等于0.2t,且不应大于2mm 未焊满 不允许 注:t为壁厚(mm)。 2)每条焊缝均应做油渗试验,对不合格的焊缝应铲除后重焊,返修次数不得过三次。超过三次的产品判为废品。 3)采用超声波对钢管焊缝进行探伤时,应符合JB1152-81标准。钢管焊缝探伤数量,在工厂为5%,在现场为10%。 5.7防腐要求 1)钢管内、外壁采用喷砂或化学方法除锈时,应达到GB8923-88的Sa2.5级标准的要求,使管壁

44、呈现金属本色。 2)外防腐技术要求见表三。厚度采用测厚仪检测,防腐耐压值采用电火花检漏仪进行检验,外观由检验人员目测,粘附性用小刀检验。 表三.外防腐层质量 材料种类 构造 检查项目 厚度(mm) 外 观 电火花试验 粘附性 环氧煤沥青涂料 四油二布 ≥0.6 涂层均匀无褶皱、空泡、凝块 ≥5KV 用电火花检漏仪检查无打火花现象 以小刀割开一舌形切口,用力撕开切口处的防腐层,管道表面仍然为漆皮所覆盖,不得露出金属表面,只可断裂不可大面积剥落 3)内防腐技术要求见表四。厚度采用测厚仪检测,防腐耐压值采用电火花检漏仪进行检验,外观由检验人员目测。内防腐材料必

45、须具有“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许可证”(不含管件) 表四.内防腐层质量 材料种类 构造 检查项目 总厚度(mm) 外 观 电火花试验 饮用水防腐涂料 IPN8710-1底漆一遍IPN8710-2A面漆两遍 ≥0.13 涂层均匀无褶皱、空泡、凝块 >1.5KV 用电火花检漏仪检查无打火花现象 5.8交货和运输 1.本合同材料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质量,及时和足够数量供应。 2.交货地点:需方指定的地点。 3.合同材料交货日期以到施工现场交货(交货地点)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以该批计划材料全部到交货地

46、点,并完善相关交货手续时的时间为准) 4.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材料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材料从供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5.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期;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车号和运单号; (9)重量或尺寸超标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重量或尺寸超标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材料(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47、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材料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11)对防潮货物的运输必须采取防雨(雪)措施。 6.供方应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该批材料的技术资料6套。 7.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材料发货时〈材料已制造完毕〉,推迟时间不得超过120天,若推迟时间超过本约定,则由需方负担超储时的仓储及必要的保养费。 8.收货单位: 9.技术资料交接方式:供、需双方代表现场面交。 10. 重的管子放在下层,轻的或管件放上层。 11. 用柔软、光滑的

48、材料包在管材外围,以免管材表面受损。如有悬空部份,应妥善处理。 5.9包装与标记 1.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铁路公路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材料损坏,供方要在材料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材料特点,按得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的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材料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货物齐全。 2.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

49、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标记: 合同号; 目的站;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材料名称;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材料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

50、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每件包装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等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随货提供清单各二份。 6.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5.10技术服务和联络 1.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材料有关的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服务。 2.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

51、技术设计。 3.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4.供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材料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5.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6.供方的配套商需要合同材料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7.供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材料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凡与本合同材料相连接的其它材料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

52、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9.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10.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5.11质量监造与检验 1监造 1.1需方认为必要时可进行材料监造。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1.2供方必须为需方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资料及条件: 1.2.1本合同材料投料时提供整套材料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

53、计划和月度检验计划。 1.2.2与本合同材料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1.3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1.4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材料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记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材料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擅自处理。 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2.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材料/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

54、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配合供方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内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供方检验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由供方自行负责。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

55、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材料到达现场三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材料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材料,所有修理材料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2.4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

56、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6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按经济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在货物抵达现场双方交验之日起半年内。 2.7上述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5.12使用和验收 1.本合同材料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使用。

57、 2.合同材料使用中,供方应派人参加并应尽快解决使用中出现的材料问题。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责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 6管道阀门 管道阀门、三通等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663-2000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663.2-2005《给水用聚乙烯

58、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件》以及GB12238-89 《通用管道阀门、法兰和对夹连接蝶阀》的要求。 6.1管道阀门通用要求 全部管道阀门都应具备下述的符号,符号应浇铸成凸出的字体于壳体上。 工作压力、公称直径; 必要时标明箭头方向,以表明管道阀门只允许水单向流动。 除非有明确要求,管道阀门的两端都应做成法兰接口,法兰接口的尺寸及连接孔的个数、位置、大小等均应符合ISO标准。 所有的材料应符合ISO标准的规定。 阀体、阀瓣与阀体的密封、控制系统应符合最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最新国际通用标准的要求 铸体不允许有影响机械性能的气孔、砂眼、夹渣、裂纹等。管道阀门面漆颜色由需方指定。

59、供方应列出重要外协及外购部件的名称、数量及制造厂商,并须征得需方的认可。 管道阀门试验压力按GB/T 13927-2008《通用管道阀门压力试验》执行。 管道阀门法兰应与阀体整体铸成。铁制法兰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 17241.6-2008《整体铸铁管法兰》的规定,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17241.7-2008《铸铁管法兰 技术条件》的规定;钢制法兰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 9113.1-2000《平面、突面整体钢制管法兰》的规定,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9124-2000《钢制管法兰 技术条件》的规定。 6.2双法兰蝶阀 1、一般构造 全部管道阀门都应具备下述的符号,符号应

60、浇铸成凸出的字体于壳体上。 (1)工作压力; (2)必要时标明箭头方向,以表明管道阀门只允许水单向流动。 除非有明确要求,管道阀门的两端都应做成法兰接口,法兰接口的尺寸及连接孔的个数、位置、大小等均应符合ISO标准。 所有的材料应符合ISO标准的规定。 全部管道阀门都应配备相应的操作杆、手轮等操作机构,除非另有说明。管道阀门应当向左(即反时针方向)进行开启,操作机构上应当浇铸箭头,以指明开启管道阀门的旋转方向。管道阀门的最小工作压力应当与本合同规定的一致,除非另有说明。 供方应保证在管道阀门安装前,所有提供的管道阀门接口都应装上封口,以免杂质侵入内部,损坏密封面和阀板。 2、技术

61、要求 (1)蝶阀的设计、制造符合GB12238-89标准规定。 (2)蝶阀的结构形式为一维偏心或二维偏心。 (3)橡胶固定形式需达到如下要求: 橡胶密封圈采用整体嵌入式固位,不得以压环及螺丝固锁,使其有一定嵌入自由度,能在一定范围内自身调节密封,在水流冲击下,不松动、不脱落、不渗漏,且有异物卡住时亦不易损坏。 (4)阀轴 阀轴须为不锈钢材料,为减小水阻,阀轴采用二段式结构。阀轴的轴套需采用自润式轴承,运行中磨擦阻力小,且无需注油。相应的物理、化学主要控制指标详见国标(GB1220-2007)。 (5)阀瓣 阀瓣为不锈钢材料,其外缘嵌入橡胶座环并为流线型衍架结构(即设有导流孔),

62、刚性强,流阻小,流阻系数为0.14-0.20,不必从管道阀门上拆下阀杆、阀瓣便可更换密封圈。阀瓣参国标(GB12227-2005)。 (6)阀销采用柱楔销结构或蝶板轴孔内径对称交叉分布(骑缝销),销不得位于阀轴的中心线上,销的数量不得多于两根,可将阀瓣阀轴紧密结合一起不致松动不致削弱阀轴的强度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 (7)工作压力下的启闭力矩蝶阀控制在240N.m左右,且于手轮上操作仅需以一人之力约20kgf/cm。 (8)管道阀门启闭转数(DN≥600)控制在400转以下。 7管件技术要求 7.1法兰盘技术要求 “*”号为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条款,响应*号条款的投标文件进入技术评议。(

63、文件中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均采用最新版本) 1、*法兰类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制管法兰 类型与参数》GB/T 9112-2010的规定,工程压力采用欧洲系列的Ⅱ系列。 2、*法兰的基本技术要求必须达到《钢制管法兰 技术条件》GB/T9124-2010的要求。 3、* 法兰形式采用凸(突)面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 4、法兰盘的连接尺寸和法兰盘的厚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 9119-2010的要求,并出具相关的检验报告。 5、*法兰盘的材质采用碳素钢,其含碳量小于等于0.3%,钢材的牌号采用GB/T700-2006中的Q235-B,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6、法兰密封面应和管中心线垂直,

64、其偏差不得大于法兰盘凸台外径的0.5%,并不得超过2mm。 7、*螺孔位置准确,符合GB/T 9119-2010的要求,上螺母端部平整,螺栓孔必须与管道主轴线或者铅垂线跨中布置,螺栓孔中心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0.5mm。 8、*法兰盘的盘面应平整带水线,无裂纹,密封面上不得有斑疤、砂眼及辐射状沟纹,表面应当光滑平整,轮廓清晰。 9、法兰密封面和背面加工必须符合JB/T 74-94的相关技术要求,法兰盘加工后的厚度偏差不得大于1.5mm,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10、锻造表面光滑,不得有锻造伤痕、裂纹等缺陷。机加工表面不得有毛刺、有害的划痕和其它降低法兰强度及连接可靠性的缺陷。环连接面法兰

65、的密封面应全部检查,槽的两个侧面不得有机械加工引起的裂纹、划痕或撞伤等表面缺陷。 11、每个法兰的外圆柱表面上必须标明制造商的商标、材料牌号、公称压力PN及通径DN。 7.2钢蒙板技术要求 “*”号为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条款,响应*号条款的投标文件进入技术评议。(文件中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均采用最新版本) 1、*法兰盲板的基本技术要求必须达到《钢制管法兰 技术条件》GB/T9124-2000的要求。 2、法兰盲板应当采用突面钢制法兰盖(RF型),其技术条件应当符合《突面钢制法兰盖》GB/T9123.1-2010的要求,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3、*法兰盲板的突面应平整带水线,无裂纹,密

66、封面上不得有斑疤、砂眼及辐射状沟纹,表面应当光滑平整,轮廓清晰。 4、*锻造表面光滑,不得有锻造伤痕、裂纹等缺陷。 5、*法兰盲板的材质采用碳素钢,其含碳量小于等于0.3%,钢材的牌号采用GB/T700-2006中的Q235B,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6、法兰盲板密封面应和管中心线垂直,其偏差不得大于法兰盘凸台外径的0.5%,并不得超过2mm。 7、*螺孔位置准确,符合GB/T 9119-2010的要求,上螺母端部平整,螺栓孔必须与管道主轴线或者铅垂线跨中布置,螺栓孔中心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0.5mm。 8、每个法兰盲板的外圆柱表面上必须标明制造商的商标、材料牌号、公称压力PN及通径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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