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介绍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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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洁发展机制(CDM)介绍与实践 编制:孙宗礼 武汉中兴能源公司 8/15/2008 目  录 1 CDM介绍 1 1.1 CDM产生的背景 1 1.2 CDM主要内涵 1 1.3 CDM的商机 1 1.4 中国CDM项目的管理机构 2 1.5 CDM项目开发/申报/审批程序 2 1.6 中国开发CDM项目的重点领域: 2 1.7 CDM项目要求减排的温室气体 3 1.8 CDM市场前景与交易现状 3 2 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流程 4 2.1 项目识别 4 2.1.

2、1 额外性 5 2.1.2 项目的开发模式 5 2.1.3 交易成本 6 2.1.4 项目开发的风险 6 2.2 项目设计 7 2.3 参与国政府的批准 9 2.4 项目审定(validation) 9 2.5 项目注册(registration) 10 2.6 项目实施、监测与报告 11 2.7 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ver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11 2.8 CERs的签发 12 3 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关注的一些关键问题 12 3.1 合格性 13 3.2 交易成本 13 4 CDM项目的运作 15 4.1 CDM各方的分工

3、 15 4.2 企业申请CDM项目资格及审批的一般程序 16 4.3 民营企业的CDM解决之道 17 4.4 科学利用CDM的机制 17 5 中介机构 18 5.1 CDM咨询机构存在的必要性 18 5.2 CDM机构的职能 19 6 案例 19 1 CDM介绍 1.1 CDM产生的背景 国际社会普遍意识到全球气候变暖是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巨大挑战,为保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国际间必须协力制定对策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达到控制全球气候变暖的目标。 2002年9月1日中国政府正式核准《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三个灵活机制之一的清洁发展机制-CDM(Cle

4、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并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这是人类试图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防止气候恶化的首次统一行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合作机制)。 1.2 CDM主要内涵 《京都议定书》是人类有史以来通过国际间协同合作以减少对气候影响的第一个国际文件。它强制性地要求39个工业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为了实现这一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又进一步规定:工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为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提供先进的技术和资金来获得(换取)需要的排放额度,该额度经认证后可以用于抵偿《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减排指标。

5、我们的机会就来自于:第一承诺期间,发展中国家不承担任何减排义务--企业通过本身的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中的先进技术与原相应技术比较后计算出减排的CO2经联合国专门机构核准后可在国际上的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 1.3 CDM的商机 CDM项目是国际间的CO2减排合作项目,由此派生出来的碳交易市场在欧盟已经形成于2005年1月正式启动,同年5月在德国科隆举办了首届碳CO2-交易会。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碳交易的需求量在这5年间预计每年7亿至13亿吨,交易植达140亿至650亿美元。亚洲的新加坡也正在准备筹建碳交易市场。 碳资产是指一个碳信用额(Carbon Credit)=1吨C

6、O2当量(CO1e)=1个核准减排额(CERS),其财务特征是一个企业获得的额外产品,不是贷款,是可以出售的资产,同时还具有可储备性,“碳资产”的价格是随行就市,每年呈上涨趋势,其交易支付方式是外汇现金交割,货到付款。 在CDM项目开发的第二阶段国外买家对优质的CDM项目会提前参与合作,在资金运作上会给予帮助同时也确立了自己最终买家的地位。目前的碳交易市场交易概况是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 1.4 中国CDM项目的管理机构 中国政府为了履行《京都议定书》及相关公约承担的义务,2005年10月12日由中国国家发改委、中国科学技术部、中国外交部、中国财政部重新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7、》。这是我国开展CDM选目的法规性文件,为我们开发CDM项目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上述四部委就是CDM项目的管理机构,国家发改委是主管机构 1.5 CDM项目开发/申报/审批程序 CDM项目相关的程序如下: (1)中方企业与专业部门(项目开发商)合作寻找符合CDM要求之项目 (2)双方合作编制规定的申报文件PIN、PDD(即项目概念性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书) (3)由联合国认可的经营机构DOE对所申报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核准。 (4)通过专业部门(项目开发商)寻找国外买家(即有资金实力和需购买减排指标的国外企业或机构) (5)向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书

8、和相关项目支持文件,获取国家发改委批准文件―不反对函。 (6)申报的CDM项目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和DEO全面核准后,提交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理事会-EB申请、批准。 (7)由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理事会-EB签发-CER减排指标额。 (8)完成CER正式交易程序。 整个CDM项目从开发到最终批准是一个严谨复杂的过程,且技术含量高。只有与CDM项目开发商及国际上的专业咨询机构自始至终密切合作才能成功完成。 1.6 中国开发CDM项目的重点领域: 国政府主管部门官员已经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在中国开发CDM项目不存在政策上的障碍,国家大力支持企业开发CDM项目。 重点领域为:

9、1.节能/提高能效 2.能源替代 3.可再生能源 4.植树造林 5. CO2固存 根据我国的能源结构、能源战略、环境政策、能源技术路线,CDM项目技术选择大致归纳如下: -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点联产,如天然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发电等 -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 -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 -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集中供热、供气和发电示范工程 -太阳能PV发电场示范项目 -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如变频调速高效马达、高效风机水泵 -绿色照明。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器,电

10、热炉改造等 -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节能建筑设计、建筑能源系统优化、免烧砖新型建材 -煤矿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燃气发电供热 -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 -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炼焦窑炉、高炉节能技术改造 -高能耗工业设备和工艺流程节能改造(钢铁、石化、建材工业等) 1.7 CDM项目要求减排的温室气体 CDM项目要求减排的温室气体有六种,但在文件编制,核审,批准碳市场交易时都必须换算为CO2-CERS。这六类气体是: 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 六氟化硫-(SF6)

11、 1.8 CDM市场前景与交易现状 源于《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必须在2008年至2012年间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可选择三种机制,即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污权交易。CDM,是一种跨国贸易投资机制,即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既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又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的项目投资,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从而履行减排义务。 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在这5年间预计为每年7亿至13亿吨,由此形成一个年交易额高达140亿~650亿美元的国际温室气体贸易市

12、场。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交易量超过2亿吨。清华大学清洁发展机制研究小组的研究表明,预计2005年CDM项目将会使外国投资净增加19.6亿元,2010年达到39.4亿元。 这些减少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仅改善了环境,而且还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换回资金和技术。目前对于中国来说,CDM无疑就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截至2008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全部CDM项目达到1388个,更多的项目还在申请和批准过程。这些买家包括,MGM谈资产投资组合、瑞士维多石油集团、瑞典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国电力贸易有限公司、日本节能投资公司、JP摩根等企业。

13、 国际排放交易协会分析,2007年碳交易市场超过700亿美元。而中国则在这一年占据了其中4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世界银行的预测,到2010年,中国碳减排交易市场仍将占全球45%。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的统计,全球碳交易2006年的交易额达到250亿美元到300亿美元;目前世界上已经成立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3大从事碳交易的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也表示正在研究设立碳交易交易所,中国政府也在研究设立类似气候交易所。 2 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流程 为了确保CDM项目能够实现“真实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国际社会已制定出了较为详细的CDM规则。而对于企业来说,要完全和

14、系统地掌握CDM的全部规则还具有相当的困难。但是,企业必须对CDM项目开发中应该关注的某些重点问题、CDM项目可能为其带来的效益以及开发CDM项目将面临的风险等方面有一个全面和清晰的把握。只有这样才能作出科学的决策。  一般而言,一个典型的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最终产生减排量,需要经过如下主要阶段。 2.1 项目识别 这是CDM项目开发和实施的第一步。在这一阶段,附件一缔约方的私人或者公共实体与非附件一缔约方的相关实体进行接触,探讨可能的CDM合作并进行项目选择。相关的实体应该就项目的技术选择、规模、资金安排等重要问题达成一致。同时,在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东道国的相关要求。

15、 这一阶段属于CDM项目的概念设计阶段。项目的类型、规模等的选择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适用的规则和程序、项目的交易成本、项目能否顺利注册、实施并获得减排量等产生重要影响。 在识别潜在CDM项目的时候,项目建议者需要考虑一些关键问题,包括项目的额外性、项目开发模式、交易成本和风险。 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由项目业主和潜在的买家实施。为了提高所识别项目成功注册的可能性,在必要时,项目业主可以请相关的技术咨询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2.1.1 额外性  额外性是指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与没有项目的时候相比应该是额外的。这个问题是任何项目开发者在确定项目时都需要优先考虑的。也就是说,项目建议者需要证明CDM项

16、目不是基准线情景。CDM执行理事会给出了一个“额外性论证和评估工具”,一个“额外性论证和评估以及基准线情景识别整合工具”等多个相关的工具,建议项目开发者采用。每个工具的使用对象和条件各不相同,使用时需要注意。另外,如果项目所应用的方法学中给出了关于额外性说明步骤和方法的指导,则建议项目开发者严格按照方法学给出的指导进行。 除此之外,执行理事会还给出了说明小项目额外性的障碍因素,包括投资障碍、技术障碍、因主流实践导致的障碍和其他障碍。投资障碍是指存在财务上更为可行的替代项目,但将会导致较高的排放(换言之,本项目虽具有较低的排放水平,但是缺乏相对的财务竞争力);技术障碍是指由于本项目活动所采取的

17、新技术在性能方面有不确定性或市场份额较低,相对而言,存在技术上欠先进的替代技术方案具有较低的风险,但因此而导致较高的排放;(换言之,项目虽具有较低排放水平但存在技术方面的风险,市场推广有障碍);常规商业化水平是指当前的普遍做法或观行政策法规的要求将导致实施具有较高排放的技术(换言之,本项目虽具有较低排放水平但不合常规,不普及或不受政策法规鼓励);其他障碍是指项目建议者认明的其他具体理由,像机构体制障碍,或缺乏信息,管理人才资源,组织能力,财源或吸收新技术能力等方面的障碍,致使本项目难以买施;而没有本项目活动时,排放就会变高。 2.1.2  项目的开发模式  CDM项目的开发通常有三种模式:

18、  单边模式:发展中国家独立实施CDM项目活动并且出售项目所产生的CERs,发达国家不参与项目的前期开发。  双边模式:一个发达国家或其法人实体和一个发展中国家共同开发CDM项目。  多边模式:CDM项目所产生的CERs被出售给一个基金,这个基金由多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  在多边和双边模式下,也有发达国家项目参与者仅购买减排量和投资项目并获得项目减排量两种方式。目前国际碳市场上主要方式是直接购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2.1.3  交易成本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额外的审批程序等,因此项目开发者需要承担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CDM项目开发中的交易成本包括:

19、 项目搜寻费用  准备项目技术文件的费用  准备CERs购买协定的费用  指定经营实体(DOE)进行项目审定的费用  项目注册费用  项目监测费用  核查和核证费用  适应性费用  管理费用  东道国可能收取的费用  这些交易成本将会影响项目的成本有效性,因此项目业主在开发规模较小的CDM项目时尤其需要关注。但有些交易费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降低,例如:随着经过批准的方法学以及高水平的技术服务单位越来越多,准备项目技术文件的成本将逐步下降;随着国际碳市场上项目经验的逐渐增多,一些交易的CER购买合同有可能作为样本,因此相关的交易成本也可以相应降低;通过对类似项目进行打捆也可以

20、降低交易成本。另外,在有些交易中,减排量的卖方也愿意承担一定的前期成本,从而可以降低项目业主的部分风险。 2.1.4  项目开发的风险   CDM项目面临着任何一个新项目都会面对的财务和其他风险。除此之外,它还可能面临项目不能成功注册,从而无法产生减排量的风险。在项目设计中对这一风险进行评估是非常重要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的合理选择有助于减小这一风险。项目双方需要就这一风险的承担责任达成共识,并且需要在投资协议中明确指出如何降低和分摊风险。保险可以帮助降低这一风险。目前市场上还没有相应的保险产品,但这类产品正在开发之中。   为了促进CDM项目的开发,项目建议者可以考虑首先提出一个项目概

21、念文件(PIN),它比项目设计文件(PDD)要简单一些,可以作有关各方进一步讨论合作的一个基础。 2.2 项目设计 在确定了要开发的潜在CDM项目后,项目开发者需要完成PDD。PDD的具体格式由CDM执行理事会(EB)确定,可以从http://cdm.unfccc.int/ 上下载最新版本。PDD的格式会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和具体实践的增加不断进行修改,但这些修改并不会影响在修改版本通过前已经审定或者已经提交DOE审定的CDM项目活动,或者在新版本通过后一个月内提交DOE的项目活动。但是,在新版本通过6个月后,EB将不接收应用老版本的项目活动。EB于2002年8月31日公布了PDD的第一个版

22、本,经过近四年多的项目实践,第三版的PDD已经于2006年7月28日生效。     A. 项目活动概述     B. 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的应用     C. 项目活动的持续时间/减排额计入期     D. 环境影响     CDM项目设计文件(CDM-PDD)的主要内容   E. 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附件1: 项目参与者的联系信息     附件2: 公共资金信息     附件3: 基准线信息     附件4: 监测计划   需要说明的是,小型CDM项目、小型造林和再造林CDM项目、造林和再造林CDM项目、规划CDM项目均有其专用的PDD格式:其格式和内容与常规CDM项

23、目的PDD不尽相同。所有这些文件均可以从http://cdm.unfccc.int 上下载。   因为CDM项目开发中涉及一系列比较复杂的方法学问题,因此,项目建议者通常需要聘请CDM方面的咨询公司/专家等来帮助其完成项目技术文件(主要是PDD)。EB已经给出了编制PDD的指南(具体文件可以通过http://cdm.unfccc.int 下载),PDD的编制应该严格依据该指南进行。   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的时候,最重要的是需要确定项目的基准线,即不存在该项目活动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因为这是计算项目减排效益的基础。项目基准线的确定必须应用EB批准的方法学。项目开发者可以选择自己开发一种新的方

24、法学,并提交EB批准,也可以从已经批准的方法学中选择适合本项目的方法学。由于审批新方法学的时间周期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开发新方法学也意味着额外的成本,如果可能,建议项目开发者尽量选择已经获得批准的方法学。  为了计算项目的减排效益,项目开发者还需要监测项目本身的排放。因此,项目开发者必须合理确定项目的边界,并根据项目的特点以及所应用监测方法学的要求确定监测计划。与基准线方法学一样,监测计划中所应用的方法学也必须经过EB批准。根据EB的决定,已经批准的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必须匹配应用,不能将其分开应用。否则,就应该被视为新的方法学。此外,项目开发者还需要考虑项目的可能泄漏。 项目开发者还

25、需要确定项目产生减排量的计入期(Crediting Period),即项目可以产生减排量的最长时间期限。根据《马拉喀什协定》,项目建议者可以从如下两种项目减排计入期中选择一个:可更新的计入期:一次最长7年,最多可以更新两次,但在每次更新的时候都需要重新审查基准线。 固定的计入期:最长10年,不可更新。 选择第一种计入期意味着项目产生减排量的周期有可能较长,但也有着一定的风险。第二种选择意味着较大的确定性,但同时也丧失了延长计入期的可能性。 需要说明的是,上面所说的减排计入期选择是针对减排CDM项目的,对于造林/再造林CDM项目活动以及活动规划CDM来说,相关的规定是不同的。具体规定可以从

26、EB网站上查询。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项目开发者需要明确说明本项目如何促进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如果项目促进了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也应该在PDD中明确说明。如果项目中应用了来自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则需要说明该资金的应用并没有导致官方发展援助的转移。 如果东道国要求或者项目建议者认为必要的话,还需要附上依据东道国的法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和相关文档。国际规则对此没有特别具体的要求,由项目东道国自主决定在这方面对CDM项目的要求。我国政府对于CDM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没有额外要求,但我国有一系列专门针对建设项目等的环境影响的法规。CDM项目作为建设项目等,自然也适用于这些法规。同时,项目

27、建议者也应该征求利益相关者对项目的意见,并说明女口何在项目的设计中考虑所收到的意见。     项目设计文件需要清楚而简洁,重要的程序和概念需要用方程式和图表来支持。同时,  因为PDD中的信息是DOE审定项目、EB批准项目等最主要的基础,因此相关的信息必须准确而透明,重要的数据和信息均需给出明确的出处,特别是不能包含虚假信息,以免引起DOE、EB以及公众等整个项目质量和合格性的疑问。如果项目业主认为有些数据属于商业机密,需要保密,则其可以在PDD中特别注明,这样,DOE在将相关的项目文件上网向公众公布时,可以将此部分内容隐去。但是,项目所有的信息均不能向DOE保密,而且,论证项目额外性、支持

28、项目基准线情景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不能作为保密信息。  除了国际层次的要求外,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政府也可能对CDM项目有一些额外的要求。项目开发者需要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提供明确的相关信息。这些对于相关政府快速批准项目非常关键。 2.3 参与国政府的批准 所谓批准是指参与项目的各缔约方批准该项目作为CDM项目,而非一般意义上的项目批准。一个CDM项目要进行注册,必须由参加该项目的每个缔约方的国家CDM主管机构出具对该项目的批准信。前一个阶段完成的PDD等技术文件对于项目能否顺利获得批准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我国政府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

29、CDM i管机构,国家发改委依据国家CDM审核理事会的审核结果审批CDM项目,并代表中国政府出具项目批准书。 2.4 项目审定(validation) 一个项目只有通过DOE的审定,才有可能成为合格的CDM项目。因此,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后,项目参与者应该选择合适的DOE,并与之签约,委托其进行CDM项目的审定(Validation)。该DOE主要基于项目建议者所提交的项目设计文件和CDM的相关要求,对项目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 符合CDM的参与要求。  征求了当地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对其进行了总结并且给予了适当的考虑。  进行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且提交了相关文件。

30、  项目活动预期可以带来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  采用了经过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并适合本项目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  CDM项目所应用的方法学是审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CDM执行理事会负责CDM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的批准与公布。如果一个CDM.项目所应用的方法学是已经获得批准的方法学,而且签约的经营实体认为项目参与者恰当地应用了该方法学,则该经营实体就可以认可对这种方法学的应用。如果经营实体认为该项目应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学,则它必须在将该项目提交CDM执行理事会注册之前将该方法学提交执行理事会批准。   在收到经营实体提交的新方法学应用申请之后,CDM执行理事会应该尽快,如果可能的话在其下一

31、次的会议上,但不晚于四个月内对该方法学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如果执行理事会批准了这种新的方法学,则独立经营实体可以根据相关的指导意见继续对该CDM项目进行核实。如果缔约方大会要求修改某一种CDM方法学,则任何CDM项目都不能应用这种方法学,而必须根据缔约方大会给出的指导意见对该方法学进行修改。 如果项目的参与者想要修改某种已经获得批准的CDM方法学,则应该遵循与建立新方法学一样的规则和程序。而且,对已经批准的方法学的任何修改只能适用于在该方法学修改日期之后注册的CDM项目,不影响已经注册的项目活动。   除了审查项目设计文件等之外,经营实体在核实CDM项目的过程中还将安排一个30天的评论期

32、,以听取各缔约方、各利益相关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认可的非政府组织对项目的评论,同时应将这些评论公诸于众。 在评论期结束之后,经营实体将根据各种信息完成一个对该项目的审定报告(Validation Report),确定该项目是否被认可,同时将核实的结果通知项目参与方。如果不认可该项目,还应该给出原因。 2.5 项目注册(registration)   如果签约的经营实体认为一个建议的项目符合CDM项目的核实要求,则它就会以核实报告的形式向CDM执行理事会提出项目注册申请。审定报告中需要包含项目设计文件,东道国家的书面批准,以及对它如何处理所收到的公众关于该项目设计文件的评论。在向

33、执行理事会提交审定报告的同时,该经营实体还应该将该核实报告公诸于众。  对于一般项目而言,CDM执行理事会接到要求注册的申请8周之内,如果没有项目的参与者或者至少3名执行理事会的成员要求对该项目活动进行审查,则认为该项目自动注册成功。如果项目参与者或者至少3名执行理事会的成员要求,执行理事会应该对该项目进行审查。但是,审查应该仅限于与核实要求有关的事项。而且,最终的审查结论应不迟于提出审查请求之后的第二次理事会,如果审查通过,该项目可以进行注册。如果审查发现该项目不符合CDM的有关要求,也并不意味着该项目完全失去了作为CDM项目的资格。经过适当修改的项目,如果符合了CDM关于核实和注册的有关

34、规定,其仍然可以作为合格的CDM项目进行注册。   一旦CDM项目通过了执行理事会的注册,项目就可以产生减排量。项目在执行理事会注册以前,参与者需要首先缴纳一定的费用,即注册费。注册费实际上是预先支付的部分CDM行政管理费用。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的决定,CDM项目的注册费为项目在减排计入期内的年均减排量乘以用于管理费用的收益分成(对于每一个项目,每年的前15000个CERs的管理费为每个CER收取0.1美元,以上部分为每个CER收取0.2美元)。但减排计入期内年均排放量低于15,000吨CO2当量的项目不必交纳注册费。注册费的上限为35万美元。缴纳的注册费将从用于管理的收益分成

35、中扣除。如果项目活动没能成功注册,则对于3万美元以上部分的注册费,予以返还。 2.6 项目实施、监测与报告     注册以后,CDM项目就进入具体的实施阶段。要确定项目的减排量,需要对项目的实际排放进行监测。根据规定,在CDM项目的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相应的监测计划,以确保项目减排量计算的准确、透明和可核查性。同时,监测计划所应用的方法学必,须是经过批准的方法学,而且获得经营实体的认可。因此,这个阶段的主要活动是,项目建议者严格依据经过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测,并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签约经营实体报告监测结果。这个阶段的工作主要由项目参与者负责,并接受

36、签约经营实体的监督和检查。 监测中需要获取的数据和信息包括: 估计项目边界内排放所需的数据 确定基准线所需的数据 关于泄漏的数据  如果项目的参与者认为对监测计划进行修改可以提高监测的准确性或者有助于获得更加全面的项目实施信息,其应该对这一点进行证明,并将修改计划提交给经营实体核实。只有经过核实以后,项目参与者才可以对监测计划进行修改并据此实施监测活动。      实施经注册的监测计划或者经批准的修改计划是计算、核查和核证CDM项目减排量的基础,因此,项目参与者应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并按期向实施证实任务的经营实体提交监测报告。 2.7 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verificatio

37、n and certification) 实施了监测计划并提交了监测报告以后,CDM项目就进入了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阶段。所谓核查,是指与项目开发者签约完成这一任务的DOE对经注册的CDM项目在一定阶段的减排量进行周期性的独立评估和事后决定。所谓核证,是指该DOE以书面的形式保证某一个CDM项目活动实现了经证实的减排量。这个阶段的活动由与项目参与者签约的独立经营实体实施。根据经核查的监测数据、经过注册的计算程序和方法:经营实体可以计算出CDM项目的减排量。  为了进行核查,DOE可以:   审查项目参与者提供的监测报告等文件是否符合经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等的要求;  需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8、包括:     ——咨询项目的参与者和当地的利益相关方     ——检查监测仪器的准确性  如果需要,DOE也可以在计算中应用来自其它渠道的数据;  审查项目参与者是否正确应用了经过批准的监测计划,以及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是否全面而且透明。  向项目参与者提出它所关,心的问题,并且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进行说明等。  必要的话,就后续计入期内的方法学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DOE认为监测方法正确,而且项目的文档完备且透明,它就可以向项目的参与方、相关缔约方和执行理事会提交核证报告。核证报告需要向公众公开。 2.8  CERs的签发  核证项目减排量的下一步就是签发项目所产生的

39、CERs。DOE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实际上就是一个申请,请求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CERs。  对于一般项目而言,如果在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15天内,有任一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者至少三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提出需要对签发CERs的申请进行审查,则执行理事会应该在收到请求的下一次会议上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将局限在DOE是否有欺骗、渎职行为及其资格问题。而且,审查应该在作出决定的30天内完成,并将其决定通知相关各方。如果没有受到此类请求,则可以认为签发CERs的请求自动得到了批准。 执行理事会批准减排量的签发申请之后,CDM登记系统的负责人应该: 将2%的CERs作为适应性

40、费用,存入特定的帐户中(在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的CDM项目以及小规模造林和再造林项目可以免除); 剩下的部分将根据项目注册时项目参与各方的约定,存入到有关缔约方或项目参与方的帐户中。 除此之外,在签发CERs之前,项目开发者还需要向EB交纳用于CDM管理的收益分成。只有交纳此费用后,EB才会给项目的项目签发CERs。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的决定,CDM项目的管理费用为:每个项目每年的前15000个CERs为每个CER0.1美元,以上部分为每个CER0.2美元。 3 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关注的一些关键问题 在识别潜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建议者需要考虑一系列的问题,包括项

41、目的合格性、投资模式、交易成本和风险。项目总体可行性研究包括了对上述问题的评价,但可行性研究还需要考虑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合格性、增量成本和预期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获得的收益。 3.1 合格性 识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参与者需要首先考虑的就是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潜在的合格性问题。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合格性:首先,项目是否可以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益,从而满足国际层面的要求;其次,该项目的一系列重要安排能否满足项目参与国政府,尤其是东道国政府的特定要求。 不同东道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要求可能有很大的差异。根据中国政府已经公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

42、目的主要额外要求体现在如下方面: (1) 项目开发者的参与资格问题,即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或者中资控股企业可以与外方合作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2) 发达国家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公共资金应该额外于目前的官方发展援助和其在公约下的资金义务; (3) 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 (4) 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由中国政府确定,确定前归该企业所有。 企业在项目识别和设计中应该逐条检查自己的项目,确保这些要求得到满足。否则,在后续的项目批准过程中,有可能不是很顺利。当然

43、,中国政府也可能随着具体项目实践的增加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因此,企业应该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 3.2 交易成本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经历额外的审批程序等,使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给开发者带来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新的事物,很难准确估计交易成本的大小。据估计,对于一个大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交易成本有可能高达 20 万~ 25 万美元 (Pembina Institate , 2003)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者需要承担的交易成本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 • 项目搜寻 • 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 •

44、准备相关技术文件 • 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方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 • 准备 CER 购买协定 • 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 • 注册费 • 监测 • 核查和核证费用 • 适应性费用 ( 总 CERs 的 2 % ) • 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 这其中的一些费用是一次性的,包括:项目搜寻、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者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准备 CER 购买协议、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注册费等。而监测费用、核查和核证费用、适应性费用和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则是在整个项目过程中一直发生的。当然,有些

45、费用的发生与东道国的要求紧密相关,如果东道国没有这方面的额外要求,相关的费用也不会发生。例如,如果东道国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没有与一般建设项目相比额外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则这个交易成本中就不会包括这部分费用。 有些费用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降低。比如,如果东道国政府能够与投资国政府合作,采取适当的方式来促进两国企业间的合作,则项目搜寻成本可以大为降低。随着经过批准的方法学越来越多,项目开发者可以选择应用经批准的方法学,而不必自己开发新的方法学,从而大大降低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等的成本。随着国际碳市场上项目经验的逐渐增多,一些交易的 CER 购买合同有可能作为样本供其他企业参考,因此也就

46、可以相应地降低与此相关的交易成本。 越早进入碳市场的企业,因为相关的市场经验较少,面临的交易成本越高。晚进入市场虽然交易成本可以相应降低,但有可能会错失很好的项目合作机遇。考虑到第一承诺期的开始日期越来越近,加之项目的开发和建设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项目只有在开始运行后才能产生减排量,尽早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上一篇文章讨论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和实施中将会产生的交易成本。对此,项目开发者应该给以足够的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到项目参与者最终可以获得的净收益。项目参与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适当降低自己承担的交易成本。 如果所开发的项目符合小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47、的规定,则应该尽量应用执行理事会已经给出的简化的方法学和监测计划等,同时充分利用简化规则提供的各种便利,如在项目的审定以及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中应用同一个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进行捆绑等。 对于一般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项目开发者也应该尽可能应用执行理事会已经批准的方法学;在项目设计阶段应该与相关的政府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与交流,使项目的设计符合政府的要求,加速审批过程;如果可能,在项目的审定中选择本国的指定经营实体,以降低可能收取的费用;尽可能应用比较标准的 CER 购买协议,以节约成本、减少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例如,世界银行负责运行的各种碳基金一般均有比较标准的 CER 购买协议;国际排

48、放贸易联合组织 (IETA) 也已经开发了多个版本的碳购买协议。这些都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  在项目的识别和谈判阶段,项目建议者可以考虑发展一个项目识别文件 (PIN) ,它相比项目设计文件 (PDD) 来说稍简单一些,但包括了所有的关键信息,可以供东道国以及潜在的合作伙伴进行讨论。项目识别文件一般包括一个简短的项目描述、 GHG 减排量的大致估计 ( 包括基准线的选择 ) 、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财务信息 ( 包括项目成本、融资渠道、 cER 的购买者和预计的 CER 价格 ) 。项目识别文件的应用可以有效降低项目合作谈判阶段的前期成本。 4 CDM项目的运作 4.1 CDM各方的

49、分工 CDM项目实施过程是一个国际合作过程,是非常复杂核严格的。项目业主与合作方,项目所在国政府,专业评估机构DOE和CDM执行理事会严格按程序办。各方主要作用(分工): A. 项目业主与合作方(研究所/研究中心)-开发、实施项目:选择符合规定的CDM项目,获得授权的国际评估机构核证,注册后对减排量的监测核准。 B. 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批国内CDM项目对合格的项目出具不反对函,颁布相关CDM项目政策,建立专门机构管理及推广开展CDM项目合作。 C. 授权的国际评估机构(DOE)-对所申请的CDM项目进行核准,认为合格后提交联合国理事会EB-批准,注册。进而对减排量核准,并签发CER

50、S正式额度。 D. CDM执行理事会EB-监督CDM项目实施,制订CDM项目实施细则:制定小型项目的简化批准方法。授权评估机构对项目核准资格。接受注册核签发温室气体减排量额度。其实,从2002年起,CDM项目就已经进入中国。 2002年下半年,荷兰政府和中国政府就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签署合同,合同规定CERs的支付价格定为5.4欧元/吨二氧化碳,而该CDM项目年平均二氧化碳减排量约为5.4万吨,减排期为10年。投资该项目的中国企业获得了总计约人民币2.7亿元(合2700万欧元)的收益保证。  小孤山水电站(XHP)的项目投资者是世界银行的试点碳基金(PCF)

51、。该项目的总二氧化碳减排量信用额为37.23万吨,CERs约为4美元/吨二氧化碳。因此该项目中方投资公司小孤山水电公司将会得到近1500万美元投资。 4.2 企业申请CDM项目资格及审批的一般程序 中方企业需要寻找一些符合《暂行管理条例》的项目,目前,根据我国的技术现状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只有改善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替代燃料等项目具有CDM项目资格,同时也只有能够明显具有减排温室气体功效的项目,才有可能获得国外买家青睐。具体来说,例如燃煤电厂改造为天然气电厂、热电联产、风电、小水电、农村沼气利用等项目都有可能入选。 在寻找到合适的项目之后,中方企业还需要通过一些专门的外方咨询

52、公司寻找国外买家,即愿意出钱或出技术来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合作伙伴。同时,企业还应准确计算两个数字,即: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所需资金。通常,温室气体减排额度的计算也需要由专门的咨询公司来完成。 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书。同时还需找到一家国际上的异地经营实体来核实该项目最终可能达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国家发该委在对项目进行批准之后,还需提交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执委会。只有当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执委会认为该项目合格之后,项目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由于已经接近《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目标期限,国际买方普遍呈现出了高姿态和强势头。在国家政府大力扶持CDM项目的开发和申报的同时,英

53、国、日本、加拿大、德国等国家的政府和相关机构等纷纷来到中国进行宣传和讲演,希望开发中国的CDM市场潜力;世界范围内包括碳减排项目开发商、碳基金及采购碳减排额的企业在内的CERs买家开始蜂拥而至来寻求CDM的合作。根据西班牙在第二阶段的国家分配方案草案,该国拟计划花费20-30亿欧元采购必要的碳信用额来应对《京都议定书》约定阶段(2008-2012)的承诺;欧洲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者—德国莱茵集团(RWE)称,该集团已经划出1.5亿欧元资金用于碳信用额的采购;截至到2012年,摩根士丹利计划投资约30亿美元于碳排放信用额度等相关项目。据世界银行估算,在《京都议定书》约定阶段,全球的碳交易需求量预计

54、可以达到每年7亿到13亿吨,每年全球相关交易额可以达到140亿到650亿美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执行主任伊弗•德布尔(Yvo de Boer)曾指出:如果工业化国家答应在2050年之前实现60-80%的减排任务并通过基于市场的机制实现承诺,则每年会有1000亿美元“绿色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 4.3 民营企业的CDM解决之道 一般来说在考虑CDM项目的过程中,项目业主需要对随之而来的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首先,由于CDM本身有着一套系统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制度,使得项目申报和资金回收的周期比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这些都使得申请CDM项目存在着一定的市场风险的。其次,由于C

55、DM资金是用于购买碳信用额并非对项目本身的投资,所以CDM并不能够直接的帮助解决项目的前期资金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利用碳信用额资产的概念来拓宽融资渠道,就很难跨越清洁能源行业的高门槛。此外,CDM项目的管理需要接受国内和国际上的两套管理体系的制约,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核准都需要符合相关机构的严格要求,同时还要接受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监督,这些特点都也大大增加了申请项目的难度。同时CDM项目需要解决核准碳减排信用额的销售问题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在CDM的销售谈判中需要签订相关的意向书和减排协议书,由于国内尚无法律依据作为参考,只能借鉴相关的国际法律,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另一方面,大部分买家

56、在交易过程中都处于强势地位,使得在销售谈判过程中项目业主往往处于劣势,得不到应有的公平待遇。 4.4 科学利用CDM的机制 在当前良好的国际碳投资市场的环境下,如何能够尽早的抓住机遇,很好的利用CDM的优厚条件,帮助企业得到丰厚的利润,需要业主们从宏观和微观上对CDM来进行把握。具体的说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企业在无法直接将CDM资金直接作用于项目开发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的利用碳减排信用额拓宽融资渠道就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点。对于民营项目企业而言,一般可以采取签订碳减排信用额购买协议的方式同国外买家进行前期交易,由于很多银行将CDM收益作为贷款意向中的评价项目,这种协议往往可以用来作为银行贷

57、款的抵押,或者通过购买协议来向国际市场筹措资金。另一种方式则可以向发达国家的CDM买家提出前期投资的要求,希望通过前期的资金注入来保障核准碳减排信用额的有效产出,大大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风险以及企业抗风险的能力。除此之外,国际基金在CDM投资中也扮演着不可动摇的角色,与他们的市场交易在CDM当中也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由于他们的组织投资方式比较规范,很多的国际上的中小型资本都能被其集中起来进行投资,因此有着强劲的投资实力。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加之它们对于交易的控制非常严格,市场运作充分,往往使得与基金的CDM项目交易成交价位普遍偏低。 由于CDM对于同行业的中的项目运作有着

58、很多的共性,因此加强行业间的联系、增进彼此之间的交流合作则显得十分的必要。与此同时,行业协会等多种非政府组织可以发挥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能力,为民营企业的CDM资金利用提供宝贵的经验,协助企业在在开展CDM项目的进程中少走弯路,所能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正如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会长李河君所说:“商会的目的就是团结全国的新能源企业和机构,促进行业间的学习和交流,共同促进能源行业的发展”。 因此,对于广大民营企业而言,通过对于CDM国际资金的利用,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民营企业克服项目障碍,拓展融资渠道,帮助他们增加市场竞争力。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需要项目业主们加深对于CDM的理解和认识,增强同CDM

59、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联系,从而有效的规避风险,增大获得CDM项目收益的可能性。 5 中介机构 CDM的一个项目能够帮助企业拿到大约几百万欧元的额外资金支持,大大降低了企业开发项目的融资风险。CDM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规范的世界排放贸易市场中进行“双赢”的交易,参与国家众多,利益相关又相互制约。但CDM又是一个新生事物,它需要企业的广泛参与和了解。为此,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民间咨询公司和研究机构也成为了CDM中介机构,进行推广CDM项目,或为CDM项目进行商务活动等。 5.1 CDM咨询机构存在的必要性 鉴于CDM需要履行国内国际等多方机构的审定与核证程序,同时还需要联

60、系买方市场进行销售工作,对于绝大部分企业而言,没有专业的咨询机构介入,CDM之路可能难上加难。因此CDM咨询机构在整个项目中应该说占有至关重要的一环,这些项目开发机构可以有效的协助项目业主解决繁琐的CDM程序及其销售工作。选择一个实力雄厚、经验丰富、技术成熟的CDM专业开发机构应当成为民营业主们运作CDM项目的首要选择,而这些机构的资质和实力也将会成为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 5.2 CDM机构的职能 目前,我国各省均设有专门的CDM机构,为企业进行CDM项目服务,社会上也有许多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的活动。其职能为: 为实施CDM项目能力和建设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认知; 进行硬件环境建设,增强开

61、发CDM项目的能力; 组织专家团队成员参加国内、外多层次的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 邀请买方到中国实地考察,争取更多的项目能够实施,并完成报送国家批准的程序; 对林业碳汇、生物质能发电、垃圾填埋等项目,进行研究、掌握相应的方法学,专家/顾问组能够完成设计文件(PDD)编制; 与CDM项目方、科研单位/院校、CDM主管部门协调合作,专家团队完成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设计文件(PDD)。 与CDM主管部门合作,举办CDM基础知识培训、CDM项目技术/方法学研讨活动。 6 案例 目前中国已经不许多成功的CDM实例: 一、在中国已注册的CDM项目中,如北京与国际能源系统(荷兰)公司合作的“北

62、京安定填埋场填埋气收集利用项目”,10年内将减排二氧化碳近80万吨,按目前每吨1美元至10美元价格计算,最高可换回800万美元。 二、由荷兰和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电场签署的“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以每吨二氧化碳5.4欧元的价格,签订了10年50多万吨的减排量合同。而投资该项目的中国企业将从中获得2.7亿元的收益保证。 三、利用黑河水能发电的小孤山水电项目,从项目的规划到建设,实施了严格的环境监测、大坝安全和移民安置计划,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后,小孤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方实施机构开展项目活动,并向世界银行碳汇基金组织进行了申报。世界银行

63、先后4次派出考察团,深入现场进行严格的调查、考证、评估,最终通过安保会议的审查,签订了有关协议。协议确定,小孤山水电站预期年净发电量3.6亿千瓦,年产生二氧化碳减排量32.73万吨,世行将以每吨4.5美元的价格收购小孤山水电站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从2006年至2016年,收购总量300万吨,收购总价为13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1亿元。世行每年将按有关程序,将这些资金支付给小孤山水电站。该清洁项目的成功实施,填补了我国利用碳汇基金的空白,而且为我国西部地区发展清洁能源起到了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广西环江县和仓梧县的4000公顷荒地上造林,可在15年里吸收50万吨的二氧化碳。在世行的

64、安排下,这一吸收量将被西班牙和意大利用来履行其根据《京都议定书》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中国为此可得到220万美元的资金。 五、宁夏贺兰山风电场项目 1.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宁夏贺兰山风电场项目 申报单位: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装机容量:111.9 MW 项目总投资:约¥9.16 亿元 年均CER量:172,500 tCO2e 减排计入期:7×3年 (2005-2025) CER价格:6 欧元/吨CO2 (假设价格) CER收入: 约137万欧元/年,即1370万元RMB/年 2.项目运行时间表 2003年10月,开始商谈风电项目的CDM开发事宜。 2005年10月,PDD完成最终修订,上报国家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 2005年11月,DOE进行项目审定,根据DOE审定报告,进行最终PDD修改。 2005年12月12日取得国家发改委“同意宁夏贺兰山风 力发电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复”。 2005年12月,取得附件1国家(CER购买国)的批准。 2006年3月28日,向EB提出注册请求。 2006年5月28日在EB得到注册,成为中国在EB注册的第九个项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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