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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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升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SGHZ2010 工程项目合作协议 为统一公司对外合作项目管理模式,使公司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制度化,保障合作双方彼此的利益,特制度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一、 我司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合作伙伴以 名义参加具体项目,须得到我司对该项目的授权。经授权后,该项目方能确定为双方合作项目,并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2、对于合作项目,我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如合作方有其他要求,则我司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配合,并收取相关费用。 3、若因项目实际情况相关款项需从我司账户进行周转(如投标保证金、宝函资金、项目进度款等,)并在周转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转入合作伙伴账户。 4、我司有权合作伙伴承接的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对该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设计方案、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设备清单、图纸、竣工资料原件等进行审核及归档;有权从已到工程进度款中提取我司应得利润。 5、合作项目中标后,原则上项目合作模式为:我司将项目分包给合作伙伴实施,具体分包在我司与业主方签订的项目合同基础上拟定。 二、 合作伙伴的权利和义务 1、 合作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合作伙伴全部承担。 2、 合作伙伴在我司签订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必须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并不得在与第三方签订针对本项目的任何竞业合作协议,合作伙伴如有联合投标等特殊要求,需提前告知我司。如出现合作伙伴隐瞒我司,故意骗取我司为其陪标,或达到其他目的行为,则我司在知情有权取消授权并没投标保证金,并有权对合作伙伴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我司有权保留采取其他处罚措施的权利。 3、 合作伙伴有权决定其所跟踪项目的投标与否,但不得影响我司在招标代理机构或管理机构的信誉,否则我司继续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所有过程费用仍由合作伙伴负责。对于已经中标或已签定合同的项目,合作伙伴应完全履行,否则合作伙伴应承担不履行而给我司带来的所有损失。 4、 合作伙伴不得利用我司的授权证明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不得私刻印章,不得从事未经我司同意、损害我司利益及信誉的活动、不得拖欠工资、贷款等。出现因合作伙伴原因我司被起诉,合作伙伴除承担所有直接损失外,还应赔偿我司的无形损失。 5、 合作伙伴应自行处理所承接项目项目所有的工作,包括项目的设计、标书制作、绘图、施工、调试、预(决)算、审计及保修期内的维修等后期工作。如需我司提供上述支持,则在我司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偿提供服务。 6、 在施工过程中,合作伙伴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安全规范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管理,积极配合我司检查人员的工作并承担我司检查人员发生的车旅费等(我司电话与业主或监理方了解项目情况,发现合作伙伴施工存在问题须派人现场了解并参加协调的情况下。)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合作伙伴在办理劳务分包时,必须与有劳务分包资格的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7、 合作伙伴应对项目实施人员以我司名义办理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对应最高赔偿额不低于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人(注:此笔保险费用约为项目总额的1.5%-2%左右),保险期至项目竣工结束为止。如合作伙伴未能在项目实施开始后办理此保险,我司有权从项目进度款中扣除该笔保险费用并支付给保险公司。如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人员伤亡等法律事件,我司只按该人员对应保险额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一切损失由合作伙伴自行承担。如合作伙伴为按规定办理该项保险,我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而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均由合作伙伴承担。 8、 合作伙伴项目设备采购原则上由合作伙伴自行负责。合作伙伴采购的设备必须是原厂正宗产品,如采用假冒伪劣产品,则我司有权要求合作伙伴更换产品;被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发现的,除承担所有损失外,还应按该部分合同金额10%赔偿我司无形资产损失(该赔偿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 三、甲、乙双方利益分配 1、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伙伴需在投标前向我司交纳商务支付费,商务支付费可分2次交清,但首付比例不低于应付商务支持费的30%。如本项目中标,则预交商务支持费转为向我司上交利润的一部分;如本项目未中标,预交商务支持费不予退还。商务支持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项目额≤100万元,商务支持费=(3%预估项目额)≤2000元 2)100万元﹤项目额≤500万元,商务支持费=(2%预估项目额)≤7500元 3)500万元﹤项目额≤1000万元,商务支持费=(1.5%预估项目额)≤10000元 4)项目总额﹥1000万元,商务支持费=1%预估项目总额; 2、属建设局网上备案的项目中标后,由于我司提供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因存在建设项目竣工无法在承接新的项目,故合作伙伴因按以下标准支付费用并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毕: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2500元/人/月;其他人员(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1500元/人/月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作伙伴如临时提出需我司人员出面配合现场工作的,由合作伙伴承担交通食宿费用,并根据所派人员的不同支付人工费用(一级项目经理400元/人/天,二级项目经理300元/人/天;一般技术人员200元/人/天;技术主管400元/人/天;一般商务人员150元/人/天)。 4、利润的上缴方式,项目按照合同总额(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4% 上缴管理费(税金及其他费用另计),合作伙伴最低上缴管理费用不低于壹万元整。 5、如本项目未采用分包方式而是由我司直接做账,则合作伙伴还需按项目总额另外交纳2%的管理费(其中1%为项目所得税,1%为做账成本),另外,构成本项目成本的设备材料发票必须为原厂商或其代理提供的真实交易发票。 6、合作伙伴承担由本项目合同所产生各种税收费用及其它行业规费。作为营业税项目核算的,在厦门地税局纳税按3.5%的税率;外地工程如需在当地税务部门纳税的,可由合作伙伴自行缴纳,我司预扣5%的税金,合作伙伴凭完税证明报销该部分款项;作为增值税项目核算的,则合作伙伴需缴纳不低于销售总额1%的税负、基金、印花税等。以上税率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我司有权相应调整。合作伙伴应如实按章纳税,由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所造成的税务及法律风险均由合作伙伴承担。 四、责任、其他 1、 任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则另一方有权提供终止合作,并告知对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赔偿。 2、 合作伙伴应承诺:在其以我司名义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合作伙伴独立承受,与我司无关。 3、 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如调解不成,应向各自所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 章: 签 章: 时 间: 时 间: 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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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工程项目 合作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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