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讲义专利商标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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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专利法 第八章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发明人 1、概念: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2、要件: (1)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 (2)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 二、申请人 1、概念: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2、申请人身份的取得: (1)发明人成为申请人。 (2)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处取得专利申请权。 (3)发明人的继承人继承专利申请权。 (4)他人依法律规定获得专利申请权。 例,职务发明。 三、专利权人 1、概念:享有专利权的人。 2、与申请人的关系: (1)申请人未必是专利权人。专利未必申请获准。 (2)申请人获得专利申请批准后,可以转让专利权。 第二节 专利权的归属 一、自由发明 1、概念:完全自主完成的发明创造。 2、发明人是申请权人,并可取得原始专利权。 二、共同发明 1、概念: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 2、申请权: (1)应当由共同发明人一致行使;部分发明人反对,则其他发明人不得擅自将共同发明申请专利。 (2)一方如声明放弃申请权,其他各方可共同申请。 授予专利后,放弃申请权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三、委托发明 1、依照委托合同确定申请人。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受托方)享有申请权。 四、职务发明 1、概念:发明人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 :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 : 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权属: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由单位享有,发明人享有署名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2)单位与发明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合法继受 1、发明人通过赠与、受让、继承等方式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给其合法继受人,该继受人取得了相应的权利。 1、 发明人仍有权在专利文件中注明自己发明人身份。 第九章 专利的种类与条件 第一节 专利的种类 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创造(专利,patent)包括三类: 发明(invention)、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 一、发明 1、概念: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要件: (1)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即科学发现(discovery),以及人的纯智力活动产物或人为规定的东西,都不能成为发明。 (2)发明必须具备具体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 3、发明的分类 (1)产品(product)发明 即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关于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的技术方案。 对于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未经人的加工、创造就已存在的物品,不属于产品发明。 (2)方法(process)发明 即通过技术构思创造的关于方法的技术方案。 其可分为制造方法发明、化学方法发明、生物方法发明和其他方法发明等。 但对于纯属抽象思维的方法,如数学模型、比赛规则等,不属于方法发明。 二、实用新型 1、概念: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2、与发明的差异: (1)保护范围上限于一种适于实用的产品,而不包括制造该产品的工艺、方法,以及无确定形状或立体结构的物品(如液态、气态、粉状物品); (2)创造性上仅需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而不要求有发明所必备的高度创造性和显著进步; (3)保护期较发明为短; (4)申请审批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 三、外观设计 1、概念: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特点: (1)必须与相应的具有一定形状或形态的产品相结合,否则只能得到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2)富有美感,能够产生视觉效果; (3)能够在工业上应用,进行大量地复制生产。 第二节 禁止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科学发现 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人们进行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方法,如速算方法、体育竞赛规则、游戏规则、生产管理方法等,因其属于思维规则,不能产生新的产品或方案,故不受专利法保护。 例:计算机程序本身,汉字编码方法。 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对脱离了人体的物质的化验方法可以取得专利权。 诊断、治疗的仪器、设备、物质,以及药品可以获得专利权。 五、动植物品种 动植物品种的培育、生产方法,如杂交水稻培育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 动植物品种可以获得其他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美国判例:微生物的可专利性。 六、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七、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 第三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几个条件: 1、必须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 2、必须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不妨害公共利益; 3、必须具备专利实质性条件,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 一、新颖性(novelty) 1、概念: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公开或公知公用,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判断标准(同时符合) (1)公开标准: 即发明创造尚未以书面(出版物)方式、使用方式或口头等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晓。 在实践中一般是通过文件检索的方法确定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公开。 (2)时间标准: 即发明创造在特定的日期之前尚未被公开。 a、发明日标准,即以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是否公开为标准;少数国家(如美国)采用。 b、申请日标准,即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是否公开的时间界限。 我国采取申请日标准,便于举证证明。 (3)地域标准: 即确定发明创造是否公开的地域范围。 a、我国对书面(出版物)公开方式采用世界/绝对标准,即对国内外的出版物进行检索查对; b、对使用公开方式则用本国/相对标准,以国内为审查范围。 3、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1)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版权)相冲突。 案例研究 主题: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判断 案情:当事人甲,本田汽车; 当事人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2003年10月起,本田汽车公司以河北双环汽车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来宝S-RV旅行车侵犯本田CR-V汽车整体和前后保险杠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环汽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申请。 审查结果与理由: 2006年3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认为本田CR-V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本田汽车于2001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CR-V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2年获得专利权,专利申请号为:01319523.9。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现款CR-V的外观设计与Honda于1995年推出的第一代CR-V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使消费者易于将两者混同。因此宣告该专利无效。 4、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未能提出声明和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丧失新颖性。 二、创造性(inventive step/ nonobviousness) 1、概念: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判断标准 (1)同其申请日之前的已有产品或方法相比较,而不能与具体审查日之前的产品或方法相比较。 (2)其技术水平有较大、明显的进步和特征。 (3)应以该领域内具有中等技术水平的人员的认识标准来衡量。 三、实用性(industrial application/ utility)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章 专利权的获得 第一节 专利的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申请原则 2、在先申请原则 (1)判断在先的标准:日/时刻为单位。 (2)同时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果同一日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协商不成的,驳回各方申请。 3、单一性原则 (1)一项申请只能要求保护一项发明创造。 (2)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多项发明创造: a、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例,防触电的插头与插座。 b、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 例,成套使用的桌、椅。 4、优先权原则 (1)申请日 申请日的确定对于判断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确定专利申请权人和计算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都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申请文件是直接递交的,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优先权 ① 优先权的概念: 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再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有权将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即优先权日)作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② 优先权的效力: a、在优先权期间内,发明创造不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b、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相同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③ 优先权的种类: a、外国优先权 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说明: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国际条约或协议等为条件。 b、本国优先权 其内容与外国优先权相似,只是第一次申请在我国提出。 说明:外观设计无本国优先权。 二、专利申请文件 不同种类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文件有所不同。 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 包括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专利请求书 是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表示请求授予专利的愿望,同时也是申请人声明他希望取得专利权的一份呈请文件。采取标准表格形式。 主要内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产品或者方法),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其他事项。 (2)说明书及其摘要 说明书是阐述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文件,是专利权利请求的依据。 主要内容: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方案及其效果)、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主要是便于有关人员迅速获得专利的主要内容,进行文献检索和分类。 (3)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具体说明发明创造请求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的书面文件。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权利要求书就具有了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确定专利权范围的根据,也是判断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直接依据。 主要内容: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以说明书为依据),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即专利法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 (1)专利请求书 (2)图片或照片 要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除黑白图片或照片外,还应当提交该色彩的彩色图片或照片。 (3)样品或模型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第二节 专利审查与批准 一、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1、主要审查内容: (1)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必备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2)上述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3)发明创造的主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等。 2、早期公开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要求的,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文件。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 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通过初步审查的,即授予专利权,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但其保护期限(10年)从专利申请之日起算。 二、实质审查 1、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后,还须进入实质审查。 2、主要审查内容: 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是否具备申请权,是否属于最先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文件的内容或修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3、实质审查的启动: 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三、授予专利权 发明通过实质审查的,即授予专利权,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但其保护期限(20年)从专利申请之日起算。 第三节 专利的复审与无效宣告 一、复审程序 1、对象: 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 2、时效: 申请人自收到驳回申请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3、复审机构: 专利复审委员会 4、救济: 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 说明:提供司法救济为WTO之TPRIPs协议之规定。 二、无效宣告程序 1、对象: 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之规定。 2、申请主体: 公告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人都可以提起。 3、审查机构: 专利复审委员会 4、救济; 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宣告无效或维持专利权)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 5、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1)该专利权在法律上视为自始不存在。 (2)例外,即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① 宣告无效前已经执行的法院判决、裁定; ② 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③ 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 (3)如果会出现显失公平,则专利权人或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转让费。 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内容与保护 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的主要内容 1、制造权 指专利权人制造专利产品的权利, 以及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之权利。 2、使用权 指专利权人有权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或者使用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以及有权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上述两类产品或方法。 3、销售权 指专利权人销售或者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以及有权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销售或许诺销售上述的产品以及由专利产品构成或包含专利产品的物品。 说明:许诺销售,以销售为目的,发出要约,或提供、展示产品等行为。 4、进口权 指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进口与其专利产品相同的或与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的产品。 争议:平行进口。 5、标记权,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二、专利权的利用方式 1、专利实施 2、专利权转让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专利实施许可,即专利权人保留专利权的所有权,将专利的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 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 (附图) (1)非独占许可 即许可方除自己保留专利的使用权外,还可以在许可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地域内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被许可方A 图(3) 许可方 被许可方A 图(2) 许可方 被许可方A 被许可方B 图(1) (2)部分独占许可 即除许可方之外,被许可方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的该项专利的唯一实施者; (3)完全独占许可 即被许可方是该专利的唯一使用者,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实施该专利; (4)分许可 即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期限内向第三人转售该专利的使用权。 三、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1、期限;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2、起算: 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计算,而非从获得专利权之日起计算。 3、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不缴纳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的方式,自行决定实际受保护的期限。 第二节 专利权的限制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提供其产品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概念: 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在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下,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许可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发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对外观设计专利不得实施强制许可。 2、强制许可的条件 (1)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并提出申请的;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比之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经济意义和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前一专利人或者后一专利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 3、强制许可的范围与使用费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而且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4、强制许可的法律救济 专利权人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或者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专利权的保护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 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3、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 二、民事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2、赔偿数额的确定: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四编 商标法 第十二章 商标及其构成条件 第一节 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构成的,使用于商品或服务,用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二、商标的分类 1、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 例:Microsoft / Microsoft Power Sense TM ..\知识产权法教案-资料\商标\微软商标.htm 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但无法取得商标权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对于人用药品和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等烟草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强制注册,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 2、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例: 3、平面商标/立体商标 例:“可口可乐弧形瓶”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例:“金华”火腿; 5、等级商标/防卫商标 例:洗发水的等级商标: 防卫商标: 第二节 商标的构成条件 一、商标标志的可视性 即要求商标标志是可感知的。 1、平面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其相互的组合。 2、立体商标 3、颜色商标 二、商标标志的显著性 即要求标志具有区别或识别能力,能够与其他标志区分。 对于商标标志的显著性要求,我国商标法是通过禁止性规范(若干类标记禁止成为注册商标)来确定最低显著性标准。 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官方标志、徽记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例:“人民大会堂”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例:“WTO”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如,“黄山”、“镇江香醋”。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青岛”牌啤酒。 3、无显著性的标记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例:“84”消毒液。 不属于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Jeep,氟利昂,莱卡。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例:“健身”牌补酒,“小麦”牌面包。 (3)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纯粹的颜色组合、字母、数字等。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两面针”牌牙膏。 4、其他禁止注册的标记 (1)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例:将“SONY”、 “SOMY”用于服装、文具商品。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例:“苏格兰”牌威士忌,“伊云”牌矿泉水。 三、商标标志的非冲突性 1、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禁止注册 (1)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2)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例:“长寿”牌香烟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标志禁止注册 在先权利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姓名/名称权、肖像权等。 例:“三毛”头像标志 第十三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自愿注册原则 凡属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强制注册商标,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 二、申请在先原则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先后就同一种类的商品,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对申请在先者予以审核和注册。 2、如果各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则初步审定和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3、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申请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确定。 三、单一申请原则 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件商标在一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四、优先权原则 与专利权申请一样,商标注册申请也存在优先权。 1、首次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 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首次使用而产生的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批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 任何民事主体。旧《商标法》要求须有经营资格的人。 二、申请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 3、其他证明文件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1、初步审定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2、公告与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对异议的商标不予注册。 3、核准注册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4、注册商标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续展。 如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四、异议与复审 1、针对任何人在公告期内提出的异议,或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争议与撤销 1、商标注册之后,如发现该商标的注册或使用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主管机关可以主动地或经其他人申请,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2、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章 商标权的内容与保护 第一节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指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因为商标权由注册产生,所以商标权的范围通常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一、专有使用权 即商标权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 二、禁用权 即禁止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核定的同一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将该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装潢使用。 三、转让权 即商标权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四、许可使用权 即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五、续展权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并可以多次续展。 六、标示权 商标权人有权在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 七、进口权(争议) 案例: 联合利华“夏士莲”香皂平行进口纠纷案。 第二节 商标权的保护 一、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但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反向假冒 案例:“枫叶”诉“鳄鱼”。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 案例:“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立邦”(油漆类商品)注册商标 (4)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 案例:“DU PONT”商标与“dupont.com.cn”域名争议 二、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赔偿损失的数额: (1)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上述金额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行政责任 四、刑事责任 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与认定 1、概念: 驰名商标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2、认定机关: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人民法院。 3、认定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 1、其申请注册可以不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2、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厂商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网络域名使用。 图片说明: 将驰名商标作为厂商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网络域名使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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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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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 讲义 专利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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