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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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需要记忆的重点 一、项目经理的职责(参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1、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2、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并对项目目标进行系统管理; 3、对资源进行动态管理; 4、建立各种专业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5、进行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 6、收集工程资料,准备结算资料,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7、接受审计,处理项目经理部解体的善后工作; 8、协助组织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工作。 二、项目经理的权限(参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项目经理应具有下列权限: 1、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 2、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 3、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 4、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5、制定内部计酬办法; 6、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 7、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 8、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 9、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力。 三、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四、“三宝”、“四口”“五临边” 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 五临边:未安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的楼层周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及上下跑道、斜道的两侧边。 施工现场五标志:指令标志(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等),禁止标志(禁止通行、严禁抛物等),警告标志(当心落物、小心坠落等),电力安全标志(禁止合闸、当心有电等)和提示标志(安全通道、火警、盗警、急救中心电话等)。 五、按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规定,按伤害程度分类为: 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个工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 六、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收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需要记忆的重点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下列建设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四、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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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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