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精讲班讲义第26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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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施工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1. 开标 (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暂缓或者推迟开标时间: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变更或者补充;开标前发现有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正当行为;出现突发事件等。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通常不应以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为由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不予受理的投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 评标 (1)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2)评标的初步评审。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国目前评标中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中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在初步评审的内容和标准上基本是一致的。 1)初步评审的标准包括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2)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同时,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不正。 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此外,如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废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具体情形包括: 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任何一种情形的。 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③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④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⑤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⑥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⑦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⑧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⑩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详细评审方法。详细评审的方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① 适用范围。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② 详细评审标准。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主要的量化因素包括单价遗漏和付款条件等,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删减、补充或细化量化因素和标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用此种评标方法时,通常考虑的量化因素和标准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和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 ③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综合评估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综合评估法下评标分值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做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4)评标结果。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 定标 (1)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2)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 1)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履约担保。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以及联合体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有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和银行保函等形式,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作为招标项目的履约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中标价的10%。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3)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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